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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意见第7条的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0:53 法制日报

  婚姻法修改后,对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审判实务还有无效力的问题,有所争议,特别是对于其中第七条后半段“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能否继续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属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情形之一,属于法定感情破裂情形。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这项《具体意见》第7条中规定的情形,与其相抵触,不再适用。《人民法庭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一书第221页即采此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七条后半段“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仍应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其理由是现行《婚姻法》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与《具体意见》中第7条后半段“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根本就是两个概念。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通常适用于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情况,而“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则通常是在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时其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后,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离婚之情形。同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下,一方起诉离婚的,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会产生许多不好的社会效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该是夫妻感情仍未和好的情况。

  第三种意见认为,婚姻法修改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七条应当不再适用。但理由并非第一种意见所说的是因为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的规定相抵触。婚姻法修改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当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不应当作为应当判决离婚的要件之一。理由是:

  一、婚姻法修改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七条应当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七条已失去法律效力,不应再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七条不再适用后,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经过6个月一方又起诉离婚的,应当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将“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作为应当判决离婚的要件之一,并无实际意义。客观地分析,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的“1年”也并没有什么科学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经过6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际上就从诉权的角度给予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手段,其中应包含了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准予离婚的意思。否则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又在经过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再判决不准离婚社会效果不好。有的当事人因为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因诉讼成本增加,就不再寻求司法救济,干脆一走了之,使不但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得不到确定,还导致子女抚育等新的问题产生。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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