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困难面前,律师可以更积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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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1:06 四川新闻网 |
对于日前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的《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有律师认为,这也许与不久前天津发生的“法官打律师”事件有关系,旨在监督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 这种理解令人失望。事实上,监督律师本身也意味着保护律师。因为在任何一种法律争端之下,没有律师的专业服务,司法的平衡很容易被打破。而司法中的力量对比平衡是实体正义的一个基本保障。 说到群体性案件,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方面时有发生。这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矛盾多样化的一种表现。可以说,在这类纠纷中,人们对于律师专业服务的需求是不可回避的。律师的介入正是克服矛盾,解决冲突,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 事实上,如果仔细阅就会发现,《意见》着重指出,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既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其实,《意见》所突出强调的,主要是律师要依法办案,不能促使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解决问题,还有就是发现矛盾激化的苗头要向司法主管机关通告。 最为重要的是,这个《意见》清清楚楚地写明: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的这个鲜明的态度似乎在最初阶段被人们忽视了。 无论是支持、指导还是监督,从总体来说,都不应该被认作是消极地限制律师参与群体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律师工作的监督可以说是驾轻就熟,现在的重点应该是支持、指导应当如何进行。 律师协会在意见中提出了一些意见,比如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当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等等。显然,这远远不够,下一步,协会应该有更多的建设性意见出台才好。毕竟,单个律师可以为获得更多的报酬而工作,但是作为律师行业整体的代表,协会必须把维护社会正义与创建社会和谐作为自己的职责。 □邵颖波(北京媒体从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