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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将被遣返彰显司法国际合作成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3:22 新华网

  亦菲

  “赖昌星快赖不成了!”当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发言人18日宣布,如果加拿大联邦 法庭驳回中国“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犯赖昌星的上诉,边境服务局将于本月26日正式启动对赖昌星的遣返程序之后,人们如是说。(见新华网2006年5月19日电)

  赖昌星之所以引人注目,乃因为赖是国内臭名远扬、被国内司法机构认定为中国远华走私重要嫌疑犯。媒体报道,正是这个赖昌星,以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为掩护,于1996年到1999年上半年,从事走私活动,走私的物品从钢材、化工原料到成品油、植物油、香烟、汽车等,种类繁多,走私金额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正当检察机关展开调查行动之际,赖偕同妻子儿女于1999年8月13日仓皇逃往香港后逃亡加拿大。6年间,赖接连打出所谓“政治牌”、“人权牌”寻求庇护。而今,这“牌”那“牌”在铁证面前都被加拿大联邦法庭驳回,都破产了。

  将对赖昌星的遣返表明中国与加拿大相关机构在反贪、反刑事犯罪方面已初步达成共识。人们知道,从获悉赖昌星逃亡加拿大那一天起,中国司法机构就多次要求加国政府遣返赖昌星。而面对中国的司法审判,赖昌星一再展示其“赖”的本领,他声称,如果被遣返回大陆,必然死路一条。为着在加拿大能“赖”下去,这些年来,他玩弄了种种手段。有媒体透露,赖通过一家香港空壳公司游说他人投资,骗取他人上当。而加国警方已经证实收到一宗涉及赖昌星财务诈骗案的举报;继而又采取与妻子离婚的掩人手法,希望利用加拿大法司法制度的漏洞躲过被遣返的命运。然而,赖昌星这一系列“赖”都难成气候,并一一被加拿大移民部和加联邦法庭识穿。

  早在今年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官员、国际刑警组织名誉副主席朱恩涛就公开表示,赖昌星在加拿大避难绝不可能,肯定要抓回赖昌星。他以前不久中国从美国引渡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一事为例指出,根据双方协定,中国和加拿大以及国际刑警组织有合作。(见《新京报》2006年3月4日)既然中加两国及与国际刑警均有合作,那么,背后两国以及中国与国际刑警之间经常沟通是可想而知的。双方不断沟通加深了双方对赖案的认识,也加强对两国法律的认知。此外,由于是赖昌星在国内犯罪嫌疑问题严重,也常常成了加国舆论抨击的话题。

  近年来,中国政府和司法机构积极探索、尝试与“国际接轨”,获得了长足进步,反映了我国在外交和司法合作、协助上的成熟与自信,以及对他国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的日益了解。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一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时,几乎都遇到了如何处理对方提出的“死刑不引渡”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死刑的适用面较宽,我国在双边引渡条约谈判中,通常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低调处理,尽量说服对方同意不在双边条约中规定这样的限制条件。这一方面兼顾了不同国家对“死刑不引渡”问题的态度,增加了引渡双方在具体处理有关死刑的引渡案件时协商确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将死刑与不引渡问题有机联系起来,容易为坚持死刑不引渡一方所接受。面对一些没有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遇到的一些司法问题,我们不再一味依靠外交交涉,而是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运用法律武器来达到追诉犯罪的目的。中国司法机构坐言起行,对从美引渡返国的贪污犯、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作出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此事引起西方司法界广泛关注。世界一些媒体指出,这是中国司法机构考虑美方因素的结果。这一点或许已给加拿大相关机构产生了有益的启示作用。加国移民部近来“已完成对赖昌星遣返前风险评估”,恐怕与中国法庭对余振东的判决结果不无关系。因此,中加两国有关机构对赖昌星遣返中国的共识也随之逐渐达成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首次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条约中首次出现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引渡条约的生效为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行性较高的模式,对赖昌星等在逃案犯和以后的犯罪嫌疑人都有着极大的震慑作用。事实告诉人们,中国政府、中国司法机构反贪惩治刑事犯罪已走向新的格局,在国际司法合作日益密切和有效的形势面前,贪官及一切刑事犯罪分子妄图利用国界耍“赖”的企图正在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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