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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使用“公证人员”称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4:23 红网-三湘都市报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司法部18日发布的新《公证程序规则》,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原来的程序规则大量使用了“公证人员”的称谓,意即公证员与各类辅助人员的统称。这一称谓,既不符合公证法的规范用语,也难以界定在办证过程中

公证员与辅助工作人员各自的职能、权限及责任,容易助长公证员过度依赖辅助工作人员以致影响办证质量的倾向。

  因此,新的程序规则不再使用“公证人员”的称谓,而是明确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是公证执业主体,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应遵守的办证规则,同时要求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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