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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公司挪用保险理赔金 负责人被司法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7:30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5月20日电(孙健峰、杨金志)受害人一家三口死于车祸,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却将20万元保险理赔挪作他用。最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肇事车辆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彭某予以司法拘留,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5年6月15日晚9点左右,上海嘉定区博园路上,杨某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超速行驶,因驾车疏忽且操作不当,将穿越马路的柴先生夫妇及其儿子撞倒在地,造成一家三口

当场死亡。事后有关部门查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上海运福物流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8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杨某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扶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0多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上海运福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1月16日,受害人柴先生夫妇的父母共4位老人在未收到对方一分钱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随即向被执行人上海运福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并对其公司展开财产调查。法院发现,肇事车辆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第三人责任险理赔款为20万元。2005年11月14日,上海运福物流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5年12月19日,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20万元汇入运福物流公司的银行账户。

  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运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却声称这20万元已经被自己用于归还其他人员的借款,现在公司经营不良无力支付赔偿款,同时称难以收回赔偿款。

  鉴于彭某的行为,2006年5月8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法院认为,肇事车辆的理赔款是保险公司理赔给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专款,但被执行人上海运福物流有限公司恶意占有并予以处置,是明显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且情节严重,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5月18日,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彭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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