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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3人私分公司投保返还手续费被以贪污罪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7:34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5月20日电(记者刘海)负责办理本公司的保险业务,却利用职务之便把保险公司支付给公司的手续费据为己有。近日,四川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川化集团)和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川化股份)财务处3名正副处长因贪污罪被判处4年零6个月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至2001年期间,川化集团财务处按照公司安排,负责办理

本公司和川化股份向寿险某支公司投保的福寿安康保险业务和向财险某支公司投保的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两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后按1%-8%不等的比例支付给了川化集团和川化股份一定的手续费,作为川化集团和川化股份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唐谊明、雷长生、张安娜3人则利用共同经手、管理该手续费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将其中的8.9万多元手续费予以隐匿、不入账并擅自决定予以私分,每人各分得2.9万多元。

  3名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辩称,被告分得的是两家保险公司支付给3位处长的保险业务代办手续费或表彰款,是被告可以支配的应得合法收入,3名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认为,首先,保险公司的返还款是属于投保单位所有的公共财产,属于公款范畴。因返还款是保险公司按照川化集团或川化股份投保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投保单位的费用,川化集团投保在前是产生返还款的基础,没有投保就不可能产生返还款。

  其次,返还款的性质不是代办费或代理手续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保险企业支付委托代办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办手续费是支付给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劳务费用。而代办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代办员资格。而该案3名被告人并非保险公司委派的专职或兼职代办员,其经手办理投保的职务依据来源于川化集团的安排或指定,故3名被告所主张和代表的是川化集团作为投保人的利益。他们将其中的8.9万多元本应归属于川化集团的手续费予以隐匿、不入账并擅自决定予以私分就是侵吞公款的行为,检察机关据此指控其构成贪污罪。

  经过审理,法庭作出判决:川化集团财务处原处长兼川化股份财务部原部长唐谊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川化集团财务处原副处长兼川化股份财务部原副部长雷长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川化集团财务处原副处长兼川化股份财务部原副部长张安娜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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