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乙醚须有市(州)安监局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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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3: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裴睿) 为了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其被用于制造毒品,省安监局下发了《四川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 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按照《实施细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工作;市(州)安监局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如:苯乙酸、三氯甲烷、乙醚等)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如:甲苯、丙酮、硫酸、盐酸、高锰酸钾等)生产备案证明的颁发工作;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向省安监局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生产、经营第二类、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市(州)安监局提出申请,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违规生产经营可罚5万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可以停止受理其许可或备案申请: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