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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深圳为学生人身伤害找到“杠杆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6:00 光明网
李宝元

  《深圳商报》5月14日报道,4月26日零时,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正式向深圳市所有全日制学校、幼儿园推出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凡是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内外活动过程中,因多种情况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此举使深圳成为中国首个政府出资为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城市。

  政府出资为学生买保险,是此前就有的;此消息之所以受到关注,据说是由于在保险范围和赔付额度上“前所未有”:为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买保险是首例,学生所获赔偿最高可达60万元。但在我看来,深圳做法最大的“看点”,其实在于它切中要害的解决问题思路,从而真正为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问题,找到了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杠杆解”。

  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文明,在给人们带来殷实的经济福祉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风险,特别是那些直接危及人类生命健康、尤其是特定弱势群体的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从而直接危及社会安定,因此现代世界各国政府对此都相当重视,并探索出一系列有效保障措施,而社会或商业保险机制即是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意外伤害事件有效应对解决办法。

  近年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各界议论纷纷,特别是中小学生家长、学校及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在纷扰的责权利关系、多重的情法义悖论中备受煎熬。在有些相关事故的纠纷中,因受害学生得不到及时救治,家长难以承受灾难重压而往往奔走呼号,校方管理者也觉得财力不济、苦不堪言,一线教师在战战兢兢的状态下难以专心教学工作;而由此累积的矛盾和冲突,为社会安定带来的隐患使政府也很为难。可是,问题还是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

  其实,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由于其认知水平、应变能力、防范意识的局限,加之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特殊社会环境因素,他们往往成为外来侵害的最大受害群体。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可以说是现代社会中经常发生甚至“正常发生”的事。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曾专门就此问题,在全国各大城市进行过抽样调查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内地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率,基本属于世界正常水平。那么,国人为什么有如此“放大的感应度”呢?这显然与中国的独生子女家庭居多有关。

  因此,关于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现象,首先在态度上不要太大惊小怪,有关方面也不要太情绪化看待和处理问题,否则不但无益于问题的正当、正常地应对和解决,反而很可能乱上加乱。其次,要恰当区分其中的“法理”(如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在法学上不属于“监护人”的连带责任)、“情理”(社会有关方面应该对受害当事人给予人道主义关怀和关爱)和“公理”(政府应该基于公平准则、站在“局外”以仲裁人身份协调有关当事人利益关系),以及不同“理”域之间的分工关系,例如不要把民事责任问题当作行政责任问题处理。

  此外,还要借鉴国际经验惯例,针对问题的根本症结对症下药,寻找“杠杆解”,以便事半功倍地解决问题。那么,“杠杆解”是什么?既然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现象是现代社会中“正常”发生的、可以估算概率的事件,最有效、最符合国际惯例的解决思路,当然就应该像深圳那样借助社会或商业保险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化解家长、学校及政府和社会各方当事人的难解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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