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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死刑犯不引渡”:惩贪长缨越过国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6:00 光明网
陈创东(北京律师)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首份引渡条约。根据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近年来,由于欧美等国已成为中国外逃贪官的主要藏身地,此项引渡条约获得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认可,不啻给那些已经或者预谋负案外逃的贪官们敲响了丧钟。

  不过,此次中西引渡条约中明确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上述规定简而言之,就是要求一方对嫌犯不得判处或者至少不得执行死刑,否则,对方将不予引渡。此项条款引起了媒体和专家的质疑,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将成为外逃重罪贪官的“免死金牌”。

  担心和质疑当然有其充足的理由。不能因某一嫌犯外逃便可免其死罪,否则,出国潜逃岂不成了负案贪官的“全身术”?从理论上讲,这可能有悖于刑法的主权原则和公平理念。然而,现实选择的有限,却不得不让我们退而求其次。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引渡并不是一项国家义务。换言之,一个国家没有权利要求另一国家向其引渡嫌犯,同意引渡与否,纯粹属于被请求国的自我裁量权。而且,为了体现保护人权的原则,许多西方国家在其引渡法中都规定:如果请求国可能对嫌犯处以更重刑罚,则应当拒绝引渡。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西方国家法律禁止适用死刑,那么它通常不会将嫌犯引渡给可能将其判处死刑的国家。正是这一法律制度差异造成的断层,给许多外逃贪官提供了在夹缝中求生的可能。赖昌星之流往往以“如引渡回国将面临不人道的死刑”为由,申请外国的庇护和居留权,从而给司法部门缉捕外逃贪官造成了重重技术困难,致使许多贪官只要有机会逃出国门,便可逍遥法外,高枕无忧。

  事实上,我们面前有两个选择:或者固守刑法的绝对严格主义,坚持对外逃贪官按律问罪,不放弃处以极刑的原则;或者承认死刑犯不引渡,接受刑罚的相对合理主义,事实求是地解决面对“引渡难”的现实问题。如果采取第一种方式,可以预见:在废止或冻结死刑渐成国际惯例的时代,引渡外逃贪官的道路将变得越来越不平坦,纵使刑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寒光四射,也无法刺透国界去伸张正义,人们对于腐败的痛恨很大程度上只能变成咬牙切齿而无计可施。相比较而言,退而求其次,第二种选择也不失为现实之策。与其绝对固守而鞭长莫及,不如对其编织一张不可逃避的真实法网。请谨记那句流传已久的著名刑法格言:刑罚的最终震慑性不在于其有多么严酷,而在于使每一场犯罪都得到完整的追究。从这个意义上说,确立“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有效地将外逃贪官绳之以法,才真正现实地宣告了这些“不光彩流亡者”的末日来临。

  其实,现行刑法虽未废止死刑,但实际上存在“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度接口。此次中西引渡条约并未全部否认死刑判决,其底线控制在不能对引渡嫌犯执行死刑。据此,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将因其“判其死罪,但通常减为无期”的人道主义设计,可望在引渡重罪贪官过程中发挥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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