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广告创意要有底线(时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6:04 江南时报

  日前,某公司新款儿童饮料“爽歪歪”的广告遍布各大媒体,却被许多网友指为用语淫秽,而该公司则表示是有人恶意操纵。(《北京晨报》5月20日)

  据了解,“爽歪歪”饮料是某公司今年年初推出的新品,目前其广告已经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全国各地的电视台以及一些公交、地铁的车载电视上播出。广告内容大致是几个五六岁的孩子一边亲着饮料瓶,一边说“我要爽歪歪,天天爽歪歪”。

  北京大学中文系的王福堂教授认为,“爽”字本身在闽南语中出现的语境就是男女性生活后,表达感觉的一个词。一位从台湾来的朋友看到这个广告后告诉记者,“在台湾‘爽歪歪’的意思人人皆知!实在太粗俗,很难想象会用这种词汇来命名产品。”对此,央视广告部工作人员则认为,目前在电视台播出的生活用品类广告一般都是播出媒体的广告部按国家《广告法》审查,只要不违章、不违纪都可以播出。

  《广告法》中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在中宣部等下发的《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也提到:“新闻媒体广告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屡禁不止,有些广告内容格调低下、用语粗俗,引起群众不满和反感。”法律规定的“社会良好风尚”,尽管没有作出详尽的定义,然而社会的公序良俗仍然可以靠一般社会理念去理解。很显然,这则广告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这一点,2001年广告业界知名的“玩美女人”一案中早有定论。

  现代广告越来越频繁地影响公众的生活,为了出奇制胜,吸引眼球,一些广告商想方设法地创新。但一个优秀的、有品位的广告应该在富有艺术感、追求创意的同时,也要顾及公序良俗。毕竟,尊重公序良俗是一个明智商家、一个商业创意的“底线”。

赵学勤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