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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火:保障民工权益方是解困之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09:43 南方新闻网

  社论

  5月19日,汕头市潮阳区创辉织造有限公司发生火灾,70多名员工当中,有13人死亡,1人重伤。起火建筑的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并且每层窗户都设有防护网,通往天台的楼梯被锁,建筑内部缺少消防栓——这些都是火灾隐患,早就被明令禁止的。

  失火建筑完工已有两年,两年来公司70多名员工无声无息地在火灾隐患中工作。他们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的生命安全缺乏足够的保障,或者即使知道,他们也无能为力。在现有状况下,他们能够为自己选择的,只是这样没有保障的生活。

  一场火灾暴露的只是民工生存状况的一角,民工不仅理应住在符合防火准则的房屋里,其实还有更多合法合理的权益:按时拿到工资,免遭职业病伤害,医疗社会保险,子女接受教育……这些都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却始终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所以我们每每听到这样的故事:民工为讨薪跳楼,矽肺病患者凄凉惨死,工棚倒塌民工被埋受伤,珠三角特有的“手科”医院专门医治源源不绝的断指工人——更不要说埋在井下的矿工,被大火吞噬的女工。民工生活在缺少保障的危险中。

  因为工厂主缺少动机,民工缺少力量,保障民工权益,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其中有一些权益的保障,尚且需要法律的健全和制度的完善,例如民工子女教育,受到现行户籍制度和义务教育体制的限制。有一些权益,则要求民工自身维权能力的加强,或者社会力量的参与,因为它涉及到具体复杂的情况,法令执行困难,例如民工职业病的预防与赔偿,例如民工如何准时全额拿到薪酬。但是有一些民工权益,相关法律健全,操作简单,早就应该做到令行禁止,事实上却总是屡禁不止。例如工厂建筑的防火规范。

  为了防止火灾中的群死群伤,在1998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第15条明文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这条法令不仅清楚明白,而且易于执行。一栋建筑矗立在那里,它的建筑功用使用方式,只要一眼就可以看出来。但是,缺少消防审核手续的创辉公司竣工两年,仍然安然无恙。这栋建筑在建设的时候,消防部门在做什么?两年来工厂公开运营,工人生活在防护网之后,劳动保障部门在做什么?

  很难相信,创辉公司是唯一有火灾隐患的公司,而它刚好就失火遇难。很难相信,创辉公司以及火灾隐患,是相关监管部门唯一的疏漏。1991年东莞兴业制衣厂大火和1993年深圳致丽玩具厂大火之后,国内外都感到悲痛和震惊。人们震惊于国际资本的无情,更伤心于地方政府对国际资本的妥协甚至谄媚。因为地方政府渴望“发展”,渴望动人的GDP增长,渴望漂亮的政绩报表。为此不仅民工权益,就是国家法律,也一样可能被忽略。5月19日的汕头大火,是一场“小得多”的事故,涉及的也只是“小得多”的小业主。然而它仍然贡献“繁荣”,它仍然很有可能让地方政府舍不得严厉监管——只要不失火,省钱的建筑可以让工厂更有竞争力。以此类推,对于民工其他方面的权益,也很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想法:只要不威胁社会安定,只要不闹出群体事件,民工的廉价就是我们必须保障的竞争力。

  对于汕头创辉公司失火事故的调查,肯定会涉及到相关的责任部门。但是要想避免悲剧重演,保障民工权益,改善民工生存状况,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在现在阶段,政府是维护民工权益的唯一可靠力量。因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克服可能存在的利益动机,将维护民工权益看作必须承担的责任。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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