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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军法从严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10:24 法制日报

  □域外军法

  于恩志

  由于军队特殊的社会属性和职能,军法从严已经成为军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追求军事法秩序价值的必然要求。美国军事法同样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

  对军人的一些宪法性权利做必要的限制

  一是正当程序权利。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英美法系一项传统已经为美国宪法所确认,是美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但对军人而言,其正当程序权利与非军人相比却有不同的标准。美国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中都使用了不同的标准来决定军人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在决定什么程序是正当合法的程序时,法院“必须对国会根据其制定陆海军条例的权力所做出的决定给予特别的尊重”。这也就是说,对军人而言,军事法的规定即构成宪法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军人不能够因为不符合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而不接受军法审判。因此,法典所规定的审判程序对军人而言,就意味着正当法律程序,军人犯罪必须根据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判,而不能以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为由拒绝军法审判。

  二是言论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但法典第88条规定:“军官执勤或者在场的时候,当面对美国总统、副总统、议长、国防部长、各军种部长、运输部长或者州长,或者州、准州、自治领或者属地议长使用侮辱言辞的,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惩处。”第89条规定:“受本法管辖的人员,举止对首长不尊敬的,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惩处。”第91条也规定:“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准尉、士官或者军士使用侮辱或者诋毁的语言或者举止的,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惩处。”在美国,使用不客气甚至是侮辱性的语言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人们行使宪法性自由权利的行为。因此,法典的这些规定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军人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

  关于死刑罪名的规定远远重于普通法

  美国一贯自诩为自由民主社会,且司法个人主义盛行,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美国大部分州都取消了死刑。但美国军事司法在地方司法普遍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始终强调军法应该从严,坚持反对在军队中取消死刑。这一立场在法典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法典罚则部分规定了14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形,其中大部分情形都是出于维护指挥官的权威和军队的管理、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需要。如企图伤害和故意违抗首长、兵变叛乱、敌前辱职、胁迫警卫、资敌间谍以及谋杀等情形都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而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形突出了战时与平时的区别。如法典第85条规定的军人逃亡罪,战时犯逃亡罪或者逃亡未遂的,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判处死刑或者死刑以外的其他重刑;但是平时犯逃亡罪或者逃亡未遂的,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判处死刑以外的其他重刑。此外,企图伤害和故意违抗首长、使用口令不当等情形也只有在战时也才可能被判处死刑,这很明显都是出于战时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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