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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敲诈记者被捕是法制监督舆论的胜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06:00 光明网
姜小巍

  那些整天拿着记者证四处招摇撞骗、敲诈勒索的记者们该收敛些了吧。15日,新闻出版总署对4家报社记者站记者汪启明、孟怀虎、卜军、陈金良以新闻报道为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或诈骗财务的违法违规活动发出通报,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和报社认真检查,纠正问题。汪、孟、卜、陈四人也被依法逮捕。(据《新华网》5月15日)

  铁肩担道义——这是作为无冕之王的记者本该有的社会责任感。可是,为什么少数

掌握了话语权的记者们不但无视自己肩上“担道义”的责任,反而利用手中的舆论工具干起了敲诈勒索的勾当呢?这不能不值得深思。

  细看汪、孟、卜、陈四人的敲诈手段,表面上方式各不相同,实质上同出一辙。他们利用不真实的新闻监督报道,以“曝光”相要挟,敲诈基层政府或企业。说到底,他们是利用了手中独有的话语权,以舆论监督为幌子招摇撞骗、敲诈勒索,实质上就是拿“监督”赚钱。

  这种利用“监督”赚钱的行为背后,无疑是法制对舆论监督的缺失。由于掌握社会舆论,记者往往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可是作为监督者的记者却很少受到监督。从法律上看,至今我国仍然缺乏一部成文系统的新闻法,对记者话语权的法律约束往往仅仅限于宪法或民法中有限的条文,而新闻出版总署等单位的相关规定又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约束力,在这样的背景下,记者利用“监督”赚钱的行为无疑很难避免。

  有网友这样比喻舆论监督:新闻监督如同镜子,只照别人不照自己。这种说法虽有些偏激,可是它深刻的反映出新闻监督这面镜子的弱点,而要弥补这种弱点,无疑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法制不仅要监督被监督者,同时也要监督记者这样的监督者。这次四名敲诈记者之所以会被捕,无疑也是受害者联合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法制的力量对舆论进行监督的结果。

  有人担心法律对记者的监督会束缚记者充分行使话语权和监督权的能力,我觉得这种看法有失偏颇。法律一向奉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记者拥有法律赋予的话语权、监督权,那么从法律上讲,他就必须承担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统一不但不会束缚法律的行使,反而有利于那些愿意遵守法律者避免被拉下水,与不良行为者同流合污。我想,那些行得正、座得直得记者们一定也欢迎法制监督舆论。

  有人戏称,防火、防盗、防记者。本该是那些干着见不得人勾当的贪官、恶霸们要时刻提防记者的舆论监督;可千万别变成了处于弱势,本渴望记者为之主持公道的老百姓们时刻提防记者敲诈勒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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