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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漏两字令他人申请在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08:23 法制日报

  本网讯王文波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在汽车领域久负盛名的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下称德国宝马)万万没有想到,申请专利时的一时失误,竟使其在中国玩具汽车市场面临着失去专利保护的境地。5月19日,德国宝马为了争取其在中国市场的“轿车模型”专利,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东省澄海市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1999年8月25日,德国宝马向国家知产局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名称为“轿车”,同时提交了优先权申请(其在德国已享有专利权)及轿车立体图。受德国宝马委托办理专利事项的专利代理公司在提交给国家知产局的委托书中写明“代理办理轿车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产局审查通过后,公告德国宝马享有宝马汽车在轿车“12-08”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在2003年6月19日,德国宝马又提交了“更正错误请求书”,表示其想申请的是轿车模型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3年8月6日,国家知产局发布公告同意德国宝马的变更申请,把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变更为玩具汽车“21-01”类。

  但是,这一变更把澄海市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牵涉进来。该公司在2003年8月4日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并已经审查通过。据锦江玩具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的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并不完全一样,在很多方面都做了改动,且现在该公司玩具汽车的销售规模并不大。但德国宝马却认为锦江玩具公司的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几乎一样,因此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锦江玩具公司的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代理人认为,锦江玩具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因此不用比对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权当属有效,因为是德国宝马在申请专利时出错才造成的这种状况,责任理应由德国宝马自己承担。而后来国家知产局同意变更的原因是德国宝马自己提出申请,德国宝马的专利代理公司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中声称由于该所工作失误,造成德国宝马本想申请的轿车模型外观专利被注册为轿车外观专利,请求给该所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所承担。

  德国宝马对此称,尽管有德国宝马的变更申请和代办公司的保证,但国家知产局对德国宝马专利权分类的变更应使其专利申请时间从1999年计算,而不能按同意变更的2003年8月6日计算。专利复审委和锦江玩具公司则都认为,德国宝马专利权的变更对公众有实质性的影响,一开始申请的专利范围是轿车,突然变更成轿车模型,使公众不能确定究竟在哪个领域侵犯了宝马的专利权,因此专利变更行为不能对公众造成影响。由于德国宝马自身的错误,造成锦江玩具公司申请专利在先,该公司的专利应为有效。

  审理该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当庭对案件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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