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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金冰 民飞 程先生的信用卡丢失后,发现有人持这张信用卡在苏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消费了5000元,而且对方填写的签名与预留签名明显不一致。程先生认为该公司收银员没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损失,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5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此案:实业有限公司补偿程先生一半损失。

  去年12月2日,程先生的中国银行长城卡以及身份证等物被盗,他当即向中国银行苏

州分行进行了口头挂失。然而,该卡已被人在实业有限公司处刷卡消费了5000元。原来,程先生被盗的信用卡是比较特殊的一种,持卡人凭身份证和使用人签名就可以消费,并不需要密码。

  程先生在诉状中称,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是否是合法持有人,对使用人签名与信用卡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其信用卡被盗用消费的损失5000元。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则认为:持卡人持有效的信用卡,签名与卡主姓名一致,出示的证件符合交易条件,具备消费刷卡成功的所有条件,该店的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已尽到了应尽的形式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程先生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存放一起致使同时被盗,应该自己承担过错责任。

  经过法院的精心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程先生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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