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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职能部门应干预加班费发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09:59 南方网
  工人日报网络版 许联超

  日前,劳动保障部门公开提醒劳动者“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加班费”。而随着五一节的过去,相关部门及媒体又接到不少读者反映,称所在单位五一期间照常上班,却不给员工发加班费,最多就是给加班人员补休两三天。

  近年来,五一、十一等长假加班费的问题,似乎已经成了劳动者维权的一个难题。

其实,就节假日加班费来说,并不是劳动者不明白自己的权利,但面对步履艰难的加班费维权,劳动者往往是敢怒不敢言。原因很简单,在“就业难”的现实状况下,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下,在劳动监察执法不到位的形势下,劳动者与资方博弈,无异于“鸡蛋碰石头”,下场会“很惨”。

  显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政府职能部门仅仅停留在提醒上还是不够的,而应当切实依靠“看得见的手”,来规范节日加班费发放制度。

  其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让用人单位克扣加班费。《劳动法》规定了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标准,但如何保障劳动者拿到加班费,在法律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还有空子可钻。加之一些行业或工种,工作时间弹性大,且越是节假日越繁忙,是否支付、如何支付加班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不少企业就明目张胆或想方设法“弹掉”加班费,劳动者只能忍气吞声。

  其二,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各企业的加班费来个“大清算”。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单靠劳动者自己争取,关键在于相关部门要站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立场上,对劳动者给予更多的维权帮助,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律的企业给予“重罚”,使企业得不偿失。

  劳动者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只有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让职工与企业共赢,才是企业发展之本。一些企业如果仍将资本与劳动两者对立起来看问题,长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认为加班费增加企业成本,那么这样的企业无疑很难处理好企业运营过程中积累与发展、效益与成本等诸多方面的关系,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让劳动者享受到节日加班费其实并不难,只要全社会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尊重、善待劳动者,再有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干预,企业的违法行为一定能够得到约束,劳动者的节假日加班费就不会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馅饼”。(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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