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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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1:03 青海新闻网 |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5月21日从青海省卫生厅获悉,为大力发展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形成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我省于近日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据了解,该设置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求原则上以3至8万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西宁市建立15至20所、格尔木市3至5所、德令哈市2至3所。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提出了要求,业务用房使用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功能分区合理,环境温馨,设有多个独立的全科诊室,符合“一对一”服务模式,体现设施无障碍。并具有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同时根据服务需求设置适量观察床位。此外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合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每万社区居民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和1名社区护士,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达到医师总数的40%以上;每个中心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医师和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45岁以下医师大专以上学历达100%。医护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知识的培训。 另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作者:邓建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