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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正确看待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1:23 南方报业网

  法的精神之秦悦民专栏

  近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律师事务所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律师在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以及公众等多方面的关系,规定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要向律师协会备案,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要立即通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群体性案件规模大、矛盾激烈、对抗性强,主要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大部分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关,如果处理不当,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正因为此,对于律师如何介入群体性案件,相关部门对此一直有着不同的见解甚至偏见,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将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视为和政府对抗,动辄采用不理性和非法的方式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予以限制。同时,有些律师缺乏处理复杂案件的执业素养和能力,在受理群体性案件后,鼓动当事人采取非法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激发了有关部门对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的成见。

  这种双方的不信任感造成了目前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的“囚徒困境”:一方面,通过法治途径解决群体性事件是“成本最小”、最理性的解决方式,政府和受害群体都希望通过法治的途径对双方的矛盾予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律师参与群体性案件面临较大的风险,甚至连个人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很多律师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不愿意受理群体性案件。由于缺乏合法的利益诉求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有些政府部门对此采取简单粗暴的高压政策,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被迫通过非理性、非法治甚至暴力的“私力救济”方式寻求解决,而这种救济方式不但无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引起更大的反弹和社会不稳定。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法治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而律师则是社会正义的“搬运工”。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独立的有学识的律师群体处于国家机构与市民社会的衔接部位,起着法治秩序安全阀的作用。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不同的利益处在变动不定的状态之时,如果法治能够承担对于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再分配的功能,对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过律师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便会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从而有助于社会平稳地转型。律师的介入不是和政府对抗,而是作为处理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正确表达弱势群体的诉求,从而缓和矛盾,化解对立情绪,有助于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维护和政府的依法行政。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群体性案件之所以没有能够很好解决,酿成大祸,根子就在于政府久拖不决,将合法的利益诉求机制“堵死”,导致法律“失灵”。当弱势群体在法律体系里无从获得正义的时候,只能诉诸上访等私力救济手段。

  考虑到当前我国群体性案件的复杂性,律师协会对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通过备案的方式予以指导是必要的,可以避免个别律师的个别不理智行为,也可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律师介入这些案件给予支持,保障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律师的合法权利,避免一些地方对受理群体性案件的律师采取不法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意见》规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群体性案件必须向所在的律师协会备案,以及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向司法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可能会在实践中被解读为对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的限制。司法行政部门对这类案件的监督与指导应是鼓励而不是限制律师受理这类案件,为律师受理这些案件提供制度性保障,避免对《意见》的误读。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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