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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多少“重要企业”需要公务员去“兼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1:23 南方报业网

  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据《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浙江省桐庐县广电局原局长徐忠胜因兼职两家营利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并违规领取薪酬,被举报后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但令人费解的是,经过县委常委会的讨论,仍保留其公务员的身份和享受副科级领导待遇,继续在企业任职。

  桐庐县的这一做法,违背今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职务,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这样的事情其实并不鲜见,桐庐县委组织部长的解释说得是何其好啊,“目前许多地方都是这样”。组织部长还说,“国家颁布了《公务员法》,确实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兼职取酬,但上面没有制定相应的措施,所以,我们只能等。”原来是这样,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事情,还得上级再制定相应措施,否则法律就等于无效,法律的效力因“上级有关措施”而发生。这就是违法决策的理由。

  不过,桐庐县委常委会并不是“只能等”,而是迫不及待。“等”,那就把徐忠胜是否以公务员身份到企业任职的问题放一放吧,但桐庐县委常委会并没有把事情搁置起来,大概他们以为法律有问题,“很多重要的企业,非公务员去担任重要职务怎么行”,所以不如先从实践上把法律修订了再说。

  如果事情真的是因为“重要企业”不能没有公务员去任职,那么虽然违法决断,多少或许还应该称许一下“公忠体国”,但情况又十分令人遗憾。徐忠胜在任县广电局长期间,出任桐庐网通公司董事长,违反县里“兼职不能兼薪”的规定,以暗度陈仓之法每月拿3000元津贴,还到县纪委拍胸脯,“不该拿的钱一分也没拿”,现已被查出兼职取酬问题。徐忠胜被举报的假学历问题、广电局工程全部由其弟弟承建等问题,据说“调查难度很大”,未受处理。更有意思的是,谁举报徐忠胜,举报人要么第二天就会受到徐忠胜的威胁,要么也会受到徐忠胜的举报,使之遭受长时间审查。

  在很多地方,举报一个“好同志”,即使不是弥天大罪,也算是“扰乱社会治安”、“敲诈勒索”、“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例如,湖南有一个农民叫黄元勋,举报一个煤矿的问题,就以“扰乱社会治安”被拘留了15天。又如,有一个人叫乔松举,在成为“举报禽流感第一人”后,恰好就发现他有“敲诈勒索”问题。又如鞍山市国税局的李文娟,举报了局里税收工作中的问题,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当然,大家一定还记得举报程维高的郭光允,他因“诽谤省主要领导”被劳教两年。虽然我每每还会听到举报人说“绝不后悔”,但李文娟的一句话,我看才是真言,李文娟在经历诸般困厄后说“再也不敢举报了”。看,这就是效果嘛。而在桐庐,徐忠胜这名“好同志”被举报以后,尽管县里还是“保护了干部”,虽然举报人也受到了威胁或者审查,毕竟没有被“专政”,这就可见还是“有轻重”的嘛!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公务员徐忠胜同志仍可大展其才,大发其财,桐庐县委仍然得以表明“公忠体国”的苦心。这就是没有撕破脸的好处。总体来看,桐庐县委维护了干部队伍的稳定,社会稳定呢,至少我们没有听说那里出什么大事,可见也维护住了的,只有人心是否也稳定下来了,还很难说。

  (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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