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房贷该如何“区别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2:06 浙江在线

  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提出,要有区别地适度调整房地产信贷政策,对此,央行有关人士18日表示,相关政策很快就会出台。(5月19日《上海证券报》)

  尽管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的“权威人士没有透露政策的具体内容”,但是有区别的房产信贷政策起码应该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在房贷首付方面,应该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房屋者提高首付比例,比如可以要求首付达到房屋总价的四至五成,但购买第一套房屋的依然维持两至三成的标准;对不同价格的房屋实行不同的首付标准,即对中低档房实行低首付,对昂贵的高档住宅则提高首付比例。在房贷利率方面,对第一套住房实行低利率,对第二及以上房屋提高贷款利率;对中低档住宅实行低利率,对高档住宅实行高利率。

  在房屋转让环节也应实行区别性的税收政策。具体可如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所建议的,对房屋转让征收资本利得税,并根据转手时间的长短实行不同的税率,对其中短期内转让房屋的收益征收重税,对一两年内转让的甚至可征收达到收益80%的税收。

  但我们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一刀切的购房信贷政策,导致每一次新的房贷政策的出台,都会伤及无辜的购房自住者,并因此引发社会普遍不满。而实行区别性的贷款首付与利率标准,就既可打击与减少房屋炒作行为,且通过引导自住者购买中低档住房,一定程度上达到调整住房结构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购房自住者的贷款需求。对短期内的房屋转让收益征收重税,使炒卖房屋者“得不偿失”,同样可以遏制房屋投机势头,且又不影响自住者若干年后的正常换房以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就是说,只有实行区别性的信贷与税收政策,才能兼顾房产市场调控又不因此伤及购房自住者的利益。

  在房屋信贷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任何调控政策的出台,其根本目的都在实现人们的正常住房愿望,如果因为打击炒房行为而影响到人们购房自住,无疑是与房屋调控初衷背道而驰。作为购房自住者来说,他们的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房屋价格的非正常上涨,所以也不应为自己的正常购房行为付出不必要代价,让他们因为他人的炒房行为受到利益损失有失公正。必须看到,与炒房牟利不同,贷款购房居住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公民实现居住权利的适格途径,因而理应得到政府与肩负部分公共职能的银行的支持,政府与银行也因此负有帮助自住公民实现安居的义务。


作者: 魏文彪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