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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监控摄像的立法规制亟待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3:54 云网

  最近,全国许多城市在公共治理中似乎不约而同地强调安装摄像头,采取图像信息采制的方式对社会生活进行实时监控。5月18日,北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会议也透露,明年6月前要在国家机关驻地等重点部位、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奥运场馆周边等区域全部安装监控摄像头,届时遇有重大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无条件向有关单位调取、使用图像资料。(5月19日《北京青年报》)

  看来,有关部门借助实时图像加强对公共秩序的监控,公民在公共场所时刻要面对摄像头,都将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然而与此同时,相关的立法规制却处于缺席的状态,这不能不让人有些担心。

  这并非杞人忧天。在摄像头无处不在的情况下,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如无严格的立法保护,却要被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中。诚然,在公共场所普遍性地安装摄像头,不仅能够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危险,也在技术上克服了时间单一流动的特性,使得公共管理者能够可逆地“退回”当初状态,进行形象化的识别对照,可谓公共治理的“第三只眼”。但是,这双“第三只眼”并无智能辨别能力,它在忠实地明察秋毫的同时,也可能不加保留地泄露“天机”,这让人想来还是有些后背发凉的感觉,这时,确实需要以法律为后盾,为我们提供可靠的“制度温暖”。

  真正的风险来自于个人的隐私信息有可能因为监控摄像头而发生不当泄露,谁敢保证,那只“第三只眼”不会被某些不法者滥用,成为他们窥视别人隐私、非法收集传播信息、甚至借此为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渠道呢?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监控摄像头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对于采制对象无法进行具体的鉴别和选择,不管公民的行为是否合法,它都会一一忠实记录,这大大增加了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暴露于众的风险几率,而且一旦这种隐私信息遭到不当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当事人不仅事先难以提防甚至根本无法察觉,事后也很难取证进而维护合法权益。

  在监控摄像头下,公民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极易处于“赤裸”状态,因此,监控摄像头的常态化,须臾不可离开相关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以确保公共治理需要与公民隐私权的微妙平衡,防止前者过度强势甚至被滥用而对后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事实上,这也是世界各国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时,强调首先广泛征求民意,其次议会立法先行,最后付诸行动的原因。

  提起监控摄像头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常常有人以“为人不做亏心事,夜半敲门心不惊”为由,对此不屑一顾,在他们看来,似乎人生天地间,非黑即白,凡正确的都是可以公布于世、任人评说的,反之,那些不可轻易示人的都问心有愧,这倒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过于简单化了。有隐私并不可耻,它是人类与其他生物的基本区别之一,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隐私不为他人所知,这并不影响社会公共生活,但是隐私一旦不当泄露,必将对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而对社会公益却带不来好处。

  因此,在重视公共治理便利的同时,不能忽视公民隐私权及其对于社会和谐的价值,而必须及时通过相关立法,合理平衡公共治理与公民隐私的需要,对于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场所,特别是采集图像的知情范围、调取权限和使用方式,做出明确的限定,以保证公民的合法隐私在监控摄像头下,仍然永远有一方平静和安稳的停靠港湾。

  □陈创东(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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