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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解读“命案必破”不可望文生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8:00 光明网
陈名重

  5月17日读了人民网上的《公安部强调命案必破不会引发刑讯逼供》一文,颇受启发,感到很有说服力。一个偶然的机会,又从人民网、浙江潮评论、羊城网等三个网站看到了《我对公安部门“命案必破”进几言!》等不同标题但正文和作者同一的三篇置疑“命案必破”的原创评论,细读起来似有对“命案必破”误读和误导之嫌,因此有必要作一些商榷。

  “命案必破”是去年公安部向整个公安系统提出的要求,并纳入了年度考核指标。“命案必破”刚一问世,就受到网评文章的诟病,置疑的重心是“命案必破”会导致“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经过一年的实践,日前公安部又以新闻发布的方式,向社会说明“命案必破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的充分根据和理由,似有将“命案必破”坚持到底的决心。新闻一发布,评论就出来了,置疑之要点与去年雷同。

  置疑者对“命案必破”有诸多点评,现择其要者来讨论。

  之一,不能把当今的“命案必破”误解为或者等同于封建专制主义的刑法要求。我们从古典中常常可以读到这样的法学历史,法官在办理人命大案时,往往不顾主客观条件,一律要求办案的警差限期破案捉拿凶犯,时限一到未能破案者提头来见,逼使警差弄虚作假酷刑侍候,怙打成招,制造的冤魂令人含血喷天。如果硬要把公安部的“命案必破”与昔日的专制主义捆绑在一起,认为强调命案必破就一定会带来刑讯逼供和冤案,公安部为何还要一而再的强调“命案必破”?这未免太过牵强附会,对当代公安部看得太歪了。

  之二,对“命案必破”的解读不可望文生义,信口开河。我们应该把“命案必破”当作法律用语,深刻理解其内涵,从公安部的新闻发布和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看,“命案必破”有三层含意:一是人命关天,命案居于刑事案件的天字号地位,是“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命案的发生必然有制造命案的罪犯,“命案必破”就是要求办案人员高度负责,提高破案能力和办案质量,是对公安干警刑事执法办案工作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二是“命案必破”是对“命案可破可不破”的否定。一般刑事案件有破案的时限,超过时限只要没有新的犯罪即不追究法律责任,而命案则没有这个时限规定,因主客观原因未能破案,即使在几十年之后命案也仍是必破之案,不得销案。去年二战一位纳粹战犯在异国它乡隐藏达50年之久仍然被捉而接受审判。既有国际贯例,又有现行刑法的明确规定,“命案必破”何错之有?三是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从2002年起,凡命案发生必须上网串案并案,实行公安系统全国一盘棋的网上追逃,“命案必破”不但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在破案能力上也变成现实的可能,关键就在于加强队伍建设和尽职尽责。总之,“命案必破”的要求绝不是公安部心血来潮的拍脑袋决策,而是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进步成果。

  之三,“命案必破”与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并无必然联系。置疑者拿佘祥林说事,可佘案发生在十多年前,那时并没有提出“命案必破”的要求,为何也发生了刑讯逼供呢?过去众多的冤假错案中当然也包括命案在内,但更多的却并非命案,不是命案的错案中的刑讯逼供难道还少吗?为什么现在一提到“命案必破”就立即引起一些人刑讯逼供的联想和诟病,按照置疑者的说法,本文笔者认为似是而非的“命案要破”还会滑向“命案不破”的结果,难道就能天下太平?

  之四,“命案必破”与“功利”和“作秀”无缘。现实社会中确有人为了提升自己的声望,他们的某些表态和行为也确有功利和作秀之嫌。但这种斥责之箭绝不可乱放一通,否则将会说出亲者痛仇者快的话来。“命案必破”的置疑者也婉转地给公安部戴上了这两顶帽子。如果说这就是功利,那也是为民争利,为国安泰的功利,这样的功利是越多越好。“命案必破”无疑是公安部给自己和整个公安系统戴上了紧箍咒,这样的作秀也应该是多多益善,有何诟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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