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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慎提“命案必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18:00 光明网
陆志坚

  2006年5月16日上午,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多功能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有关情况。而“命案必破”是发布会的中心议题。(5月16日新华网)

  “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等重特大恶性案件。对此类手段残忍、歹毒,社会反响大、影响极坏的案件,社会都期待能100%地侦破,将罪犯绳之以法。事实上,“命案”是刑事犯罪活动中恶性程度最高

、危害最为严重的案件,长期以来也被公安机关摆在最为重要的位置,强调全力侦破。

  然而,“命案”非提“必破”,却值得思量。毫不怀疑公安机关提出这种目标的良好愿望,“锲而不舍”、“盯住不放”、“不破不休”。但主观上的努力往往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且不说“命案必破”不切合实际,就是公安机关现有警力、装备能做到100%地侦破吗?在发布会上,公安部领导自己也承认“刑事案件很难做到百分百破获”。

  尽管“必破”只是一种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在实践中也收到了成效,但倘若作为一项制度订下来,作为一项任务布署安排下来,并成为一种考核的目标,基层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而非仅仅是“努力方向”。

  相信,具有标本意义的湖北佘祥林案不会淡出公众的视角。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竟然两度被判处死刑,既使侥幸活下来也被无辜囚禁了十多年。而制造这起冤案的一个最大因素,便是办案人员“邀功心切”实施刑讯逼供。那么,在“命案必破”的前提下,会不会办错案、错办案,甚至把错案人为地办成“铁案”,制造佘祥林第二?在现阶段司法体制不完善及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前提下,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刑事司法因关乎生命、自由等诸多基本权利尤为社会关注。而司法程序倘若沾染了功利色彩抑或与浮躁、作秀“联姻”,便如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受伤的将不仅是人的尊严和权利,更会使法律的威严处于尴尬和被践踏的境地。

  “命案”要破,这是社会的基本要求,但非罔顾客观因素而一味强调“必破”。依笔者见,要真正提高命案侦破率,至关重要的是提高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以人为本,恪尽职守,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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