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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购房做假账 夫妻双双进班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4:2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王鑫程兴和记者晨迪)昨日,成都中院对四川省公路川西物资协作站原站长张仁之夫妇涉嫌贪污案进行宣判,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仁之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1万余元,张的爱人向雪芹也以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且对扣押在案的赃款475万余元、房屋3套、手提电脑1台予以追缴。

  1993年5月,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聘任张仁之为物协站站长,当年10月,张以假借条将该站账户上35万元转到一房地产公司在成都市购买商品房一套,2002年物协站改制时又让人以虚假财务资料将此款在账面上隐匿。1995年、1997年,张又以类似方法分别转款36万余元、63万元在成都购置商品房、别墅各一套,并据为己有。

  2001年10月,张与妻子向雪芹共谋成立一实业公司,张先是安排人分5次从物协站账户取现50万元交给向作注册验资用,后又设法将此款侵吞。1997年9月至1999年3月间,张为隐匿物协站的销售收入,派人从该站一账户上将200万元公款经多次转存到另一账户,2001年12月又指使他人将其转入新成立的实业公司并取出转存和购买国债,将其侵吞。

  此外,张还在2002年物协站改制时采用不申报、隐瞒物协站真实收入等方式,将共计224万余元租金、租赁费等收入据为己有。

  案发后,检察机关于2005年2月追缴张仁之及家属现金696万余,房屋3套,手提电脑1台及银行存单。

  法院认为,张仁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委派,担任物协站站长,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隐瞒、转移物协站收入,将本单位财产609万余元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向雪芹与张经共谋后,将其中113万元公款为其注册公司和为家人购房,并非法予以占有,向的行为也构成贪污罪,但向是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且案发时,已追回张、向二人的贪污赃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判后,张、向二人当庭明确表态不服判决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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