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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为赢官司篡改催款通知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5: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检宣记者何娇娇实习生邱旭娟)借款未及时催还以至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竟然伪造证据打赢了官司;与败诉方当事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心有不甘,向检察院申诉,最终保证人赢了。昨(22)日,成都市检察院公布了这起为求胜诉伪造证据的典型案例。

  合同漏洞

  信用社丧失胜诉权

  1998年,彭州市农民唐林向彭州市某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双方协议借款期限为33个月,并约定该笔借款本息由某煤矿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唐林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其间,信用社曾多次向唐林催款,然而均是无功而返。2004年5月,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林归还借款本息47万余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起诉后,信用社在准备证据材料时才发现,当初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有一个致命的漏洞,即他们约定的保证期限为“自贷款发放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日止”,这一条款没有约定明确的担保期限,按照司法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这样一算,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2000年10月到现在,早已超出了二年的期限。按此理解,信用社虽可以继续向担保人追索连带偿还责任,但却已丧失了胜诉权。

  篡改证据

  信用社一审打赢官司

  于是,信用社负责人找到这笔贷款的经办人员,几经查找,终于从众多凭证单据中发现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3年3月22日的贷款催收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填写的内容是:借款人为唐林,贷款金额叁拾万元正,借款日期1998年1月19日,到期日期2000年10月20日,担保人某煤矿的法定代表人陶均在该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名并加盖了某煤矿的公章。

  信用社主任命人对这份关键证据进行了“完善”。即由信用社经办人员在贷款催收通知书原空白处提笔添加了“以上借款由某煤矿继续担保”的内容,并在“授权代理人”处补签了信用社经办人员的名字,在“贷款人”处加盖了信用社公章。

  如此“完善”后的证据,即为一份近乎完美的新的保证合同。凭借这份“完善”过的证据,信用社打赢了官司,作为担保人的某煤矿对该借款本金及其资金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真相大白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陶均到彭州市检察院申诉。

  检察院调阅原审案卷后发现,这份2003年3月22日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有猫腻。经鉴定机构鉴定,该贷款催收通知书原件和申诉人提供的没有添加内容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字迹不一致,原件部分字迹是后来添加而成。面对检察官的询问,信用社相关人员承认了故意篡改贷款催收通知书以赢得官司的行为。

  在法院主持下,四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唐林偿还借款本息并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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