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酒后驾车撞人 只留守现场不算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5: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近日,彭州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尹某因酒后驾车造成一死两伤,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12月15日下午5时,尹某开着一辆雅阁车从新都镇往泰兴镇方向行驶。当行驶

至“新石”公路某路段时冲向非机动车道,撞向迎面而来的自行车,55岁的王某当场死亡。此后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尹某是酒后驾车。今年4月7日,彭州检察院指供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将他起诉到法院。

  据介绍,出事后尹某主动找到受害者家属,经商议赔偿受害者损失24.9万元。受害者家属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能够对尹某从轻处罚。

  “事发后尹并没逃离现场,而是自觉留在那里,等候交警处理,所以尹某应属自首。”辩护律师称,尹应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事发当时,尹某并没有立即报警,而是给自己的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承办检察官称,是尹某的领导和周围群众报的警,所以不能算自首。检察官介绍,交通肇事案中,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等待警方处理,才算自首。最终,法院认为尹的行为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定义不符,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报记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