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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案处理同一律师不可为多人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共同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由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先后抓获、证据尚缺等原因一般将犯罪嫌疑人分案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分别将其提起公诉。对于此类案件同一名律师可否担任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究其原因是人们对司法解释及相关行业规定认识理解不同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

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条均有关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二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规定,这里“同案”如何解释?笔者认为,“同案”应指同一犯罪事实。

  所谓“案”,根据词典上解释,特指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这就说明一个事件、一个事实就能构成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发生;2.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侦查机关既可以以事立案,也可以以人立案。无论以事立案还是以人立案,侦查对象都是特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通常都是根据特定犯罪事实而立案,不因为该犯罪事实是由数名犯罪嫌疑人实施而立数个案件。共同犯罪中,如果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由于证据尚缺等原因,侦查机关就会将已经具备审查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诉机关审查,将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分案处理,等到同案犯抓获后或者进一步侦查取证后,再次将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诉机关审查。每移诉一次,都是一个案件材料,但立案决定书是唯一的,卷宗材料形式上、内容上基本上相同,实质要证明的事实是一样的。因此,案件是一个法律名词,在刑事诉讼中,“案”含义应当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是指犯罪事实。同一犯罪事实或者共同犯罪中,无论有多少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一个案件。

  因此,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分案处理的案件律师不可担任两名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

查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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