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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发现贪污贿赂案线索主要移送检察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14: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23日电中国公安部与审计署今天上午联合就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审计署法制司司长王秀明在会上介绍了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以及审计查出有关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和审计、公安双方协作配合等情况。

  王秀明说,根据中国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王秀明称,这些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政府工作中心,严格依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以真实性为基础,以打假治乱为重点,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重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王秀明表示,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方面的问题,如果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王秀明指出,如果审计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问题,可以区别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发现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分别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或者党纪责任;

  三是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或者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分别移送被审计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处罚。

  王秀明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审计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的案件线索,主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计发现涉嫌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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