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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追究失职警察的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14:52 南方报业网

  来信/来论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昨日报道,广东省江门恩平市在3月2日发生了一起特大恶性凶杀案。案发数分钟,接警的两名警员赶到现场,在与凶犯对峙时,苦于手无寸铁,民警返回派出所取枪、求援。在这个过程中,凶手再次行凶,终致一家四口人分别被凶手两次砍伤致死。目前,受害者家人已经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不作为、没有尽到救助的职责”为由打

算将当地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但笔者认为,两名警察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制服行凶歹徒、救助受害群众,是警察法定的“职责与义务”。《警察法》第21条规定,警察遇到公民、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出警的警察挺身而出,制止行凶歹徒、解救受伤群众,是其不可推卸的“天职”。

  其次,出警的警官并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与义务”。根据规定,出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但从报道中看,明知将要出警的是一起刑事案件,两位警察却居然没有带枪;当有村民主动表示愿意提供长刀供他们制服歹徒时,他们又置之不理。当事警察在明知凶手仍然有继续行凶可能的情况下,却自行跑回派出所拿枪,置现场群众安危于不顾。其客观表现就是“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再次,两名警察不尽责的行为与四人遇害的严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警察不履行其职责与义务,没有尽到救助的职责,就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四名受害者被歹徒二次加害、当场殒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出警警官的玩忽职守的责任是难以推卸的,对他们启动刑事问责的程序也是必须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责无旁贷地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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