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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就“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0:00 红网

  但凡不道德不廉洁之事,一般总归是怕见光的。

  然而,眼下确实有那么些丑事,居然就堂而皇之,公然而行。比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面对遭难之人之事,众目睽睽,公然袖手旁观,还要谈笑风生;公园景点,公然的乱扔乱叫乱刻乱画;甚至办公场所,公然溜须拍马行贿进贡——羞耻之心,荣辱观念,荡然无存。

  而且,说起来还很在理。什么吃喝是刺激消费,主动招商积极引资;什么执法是公安的事;一点烟酒算什么,领导也需要鼓励。诸如此类,现实生活,媒体报道,那实在也是见得多了。对此,道理我们是讲了一遍又一遍,相关制度措施,完善再完善强调再强调,但是作用终究有限。

  道德廉洁之事,不仅是道理理论的问题。人的一切行为是建立在“知”、“情”、“意”的上面的,针对知情意我们的确做了很多,当然还不够。但是,不能完全的如此“顺理成章”,逆向而抓实属必要。因为“知情意”到底是虚了点,看不见摸不着,有时是理论不清的。关键还是要抓住“行”不放。所谓的事实胜于雄辩。行不行,很多时候真的在于“行”上,而不单单是“言”。

  所以,“公然”之事,就要大加“公开”。一则舆论公开,一则制度公开。

  舆论公开。从前农村大多有个乡规民约,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这个规约,一般是对付那些偷鸡摸狗的,也就是说相当程度上是政策法律不太管的了的,如道德类的,乡规民约来管。乡规民约也没有多少道理讲,谁犯了,处罚也简单,但绝对有效。这就是罚他请个电影队,或者一个戏班子来,给村民放演一通。放演之前是要叫他检讨下的。处罚不在于“经济”,那用不了几个钱。重要的是公之于众。对他对别人确实是个很好的教育。当然也有的地方用别的办法,如罚他送每家每户半斤猪肉,再重点的是“游街”——敲着锣村里转一圈,口里说着“大家别学我的样”。意思无非也是公之于众。

  如今这种事是早已没有了,连那乡规民约也不大见得着了。有人说那是侵犯人权,所以凡事还得依法办。法律管不到的那有“道德法庭”。但是那被告是永远不来出庭的,被告是谁,可能谁也不清楚,时间一过被告自己都不清楚了。现在涉及此类事情,电视上有报道,但个中人是有马赛克遮了的,其他媒体也“某某某”的一通。据说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形象和人权。

  原来是要保护的?!

  笔者也坚决反对动不动“游街”或别的“示众”,侵犯人权,损害形象。但是对于不道德不廉洁之事之人,为什么就不能点名公开呢?那当初法庭还没判决,就沸沸扬扬的克林顿“拉链门”事件,没听说“侵权”和“损害”什么的。

  对于不道德不廉洁行为,还是该多多暴光。如果真没什么,相信公众是能还之清白的。说不定借此还扬了名,添了形象的光彩。

  制度公开。就是说假公济私之类的,制度上给以公开。比如吃吃喝喝,你说是接待什么什么人,那就公开接待的是谁,吃了多少,那些人参加吃的。你说是去招商引资,那就公开报告下,怎么个招法的;你说是联系工作,那联系的是哪些人,用了些什么联系的等等。这些在发票上写写清楚,单位里张榜下,不也是很简单的么?

  那些看起来是“公然”的事,实际上回到单位的财务上,面对单位的人,大多都要编出一大堆冠冕堂皇的名目,大多都以“接待”、“联系工作”等等,春秋笔法,语焉不详地做了帐。假如都公开了,那是恐怕就公然不起来了。既然“理直”何不“气壮”地坦然布公呢?!

  “光明”了才“正大”,“公然”就“公开”,应该说是个好办法,关键还在于“行”。

稿源:红网 作者:严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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