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遇上无证:责任怎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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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0:00 东南早报 |
无证去年年初,惠安人李天(化名)驾驶无牌摩托车,跟夏松(化名)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李天受伤,夏松事后逃逸。围绕李天的赔偿问题,两级法院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 今日《以案说法》就来关注这起官司———案情回放>> 同一起事故 不一样的判决 去年年初,惠安发生一起摩托车碰撞事故。当时,李天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与夏松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李天在事故中受伤,摩托车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按照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双方要等着警方来处理,但夏松没这么做,而是驾车逃离了现场。 后来,夏松还是被查了出来,当地交警部门随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松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伤的李天在医院治疗了20多天,且还要继续休养一段时间。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夏松预付了1000元赔偿款给李天。后来,双方未能就人身损害赔偿等事宜达成调解,李天于是把夏松告到惠安法院,向其索赔数万元的相关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李天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10%的责任,夏松承担90%的责任,即赔偿李天3.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天纳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认定了夏松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何判决下来,自己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李天为此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夏松应负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即赔偿李天3.5万余元。 法官点评>>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鹏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系属两辆摩托车之间,也就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上,适用上述原则。 法院如何确定责任 认定书是证据不是万金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必经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事故现场早已不复存在,法院无法还原事故情形,因此,交通管理部门来自事故现场勘验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必将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关键性的证据。 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是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份额的惟一依据。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不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的责任,而是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法院应综合全案双方当事人举证材料,根据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要求,综合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份额。(下转A8版)G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