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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无牌车上路行驶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0:00 东南早报

  在法院判决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要确定事故中的某一方当事人是否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同样必须审核关于侵权行为构成中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等基本的要素,要审查该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李天本身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也存在着过错,那么当然可以减轻夏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一审法院认定李天本身具有过错的行为体现在于其系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但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说李天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李天对其本身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是对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审查的缺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二审法院鉴于“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定条件及没有证据证明李天具有过错的事实条件,终审判决夏松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但驾驶无牌车上路

  开车者必须承担行政责任

  当然,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关于“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按照该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可以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因此,李天对其驾驶无牌摩托车的行为应承担的是一种行政处罚责任。因此,在认定李天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等于可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上述行政责任。

  若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

  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原因、责任所作的调查和处理,采用逃逸的方法并不能免除责任。相反地,我国道路交通法规中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逃

  逸行为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本案告诉我们,事故发生逃逸后者,可能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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