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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期待制度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0:13 红网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栏目一直是深受观众好评的舆论监督节目,它们在舆论监督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全国范围内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近期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类新闻舆论监督栏目几乎每一期都会有“公关”行为出现,有一段时间,《新闻调查》节目的播出率只有50%。而《焦点访谈》栏目中的舆论监督内容比例则由1998年的47%下降到2002年的17%。

  媒体舆论监督遭遇“公关”实质上是某些行政机关或个人粗暴干涉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的体现。被监督对象的这种“公关”行为已经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之所以出现“公关”现象,“公关”能够成功,笔者以为,可以从被监督对象、监督权与行政权的制衡以及监督主体三个角度来分析。

  用“公关”掩住媒体的“口”,很显然反映了被监督对象经不起舆论的监督,害怕劣迹败露之后面对公众声讨的心理。那些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的机关或者个人往往最喜欢在小黑屋里为所欲为,最怕见光、最怕公开。一旦被媒体抓住把柄,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承认自己的错误,收敛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想方设法采用“公关”手段,“围”、“追”、“堵”、“截”,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行政责任。

  其次,政府行政权与媒体监督权一强一弱两权的制衡过程中,监督权让位于行政权也是“公关”得以成功的重要原因。最明显的表现是,某些政府机关将行政权凌驾于监督权之上,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受制于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利,媒体正当的监督权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一旦媒体将舆论监督的矛头直指被监督对象时,这些拥有行政权利的部门或者个人就使出软硬各种手段,对新闻媒体施加压力,控制舆论的“出口”。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专门有效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和保护,新闻媒体往往抵挡不住“公关”攻势,从而屈服于行政权利的威逼利诱。

  此外,某些新闻媒体——监督主体本身的职业道德缺失、监督权利变质越位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据了解,有些新闻媒体公然把“公关”作为谋财图利的一个重要渠道。他们采编到一些部门或者个人的负面新闻后,往往不是拿去刊发或者播出,而是寄给当事人,作为要挟和索取钱财的把柄。那些当事人迫于压力不得不私下采用非常手段“公关”,以“息事宁人”。

  舆论监督就是群众监督,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是对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的补充和完善。积极有效的舆论监督,是正义的催化剂、权利的防腐剂,是文明的推动力、权利的制衡力。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是缺乏制度保障的,因而也是缺乏深度、缺乏力度、缺乏效率的。笔者认为,媒体舆论监督效力的提高,亟待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立法完善、制度保障。

稿源:红网 作者:陈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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