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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肢残女婴 医院该担何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3:04 江南时报

  5月22日,令人关注的残肢女婴诉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健康生育选择纠纷一案,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5年10月29日,盐城市民智殷在医院产下一名缺失了右手及右上肢的女婴(本报曾作相关报道)。而智殷在产前保健过程中,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过6次检查,一直未被告知所怀胎儿身体残疾,智殷和丈夫陈峰及残疾女婴遂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

将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

  痛:产出一个残疾女婴

  陈峰和智殷在外人眼中可以说是郎才女貌,他们婚后不久便有了爱情结晶。在智殷怀孕四个多月的时候,在丈夫的陪同下于2005年6月21日来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孕产期检查。医院为其办理了产期保健卡,根据她的身体情况将其确定为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了各项检查。陈峰说,据该院检验报告单及检查医生张强介绍,胎儿一切正常。此后,2005年的8月1日、8月30日,智殷又分别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了检查,结果仍然是一切正常。

  9月20日,智殷在姐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第二次B超检查。经过详细检查后,医院仍告知一切正常。在妻子将要分娩的时候,陈峰通过熟人将其送到盐城慈航医院准备生产。10月29日,当看到新生儿时,一家人全傻了——初生的女婴从右肘部以下什么都没有,比正常人缺少了半截手臂。

  气:和医院协商未果

  不幸的事情来得那么突然,智殷和陈峰看着哇哇哭闹的女儿,心里极度痛苦。他们认为,6次检查一直显示“一切正常”,为什么产出一个肢残女婴?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久,陈峰和亲属一起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针对此事进行协商。但该院医务科的潘玉梅副科长却说,这起事故在三院是首次,至于医院到底要承担多大的责任,需要进行鉴定,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话,医院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她还表示,家属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家属不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稍做一些补偿。

  昨天下午,记者见到正抱着女婴的陈峰的母亲。快7个月的孩子长得眉清目秀,十分可爱。孩子的奶奶说,宝宝现在还很小,什么都不懂,等大一点,上了幼儿园,小朋友就要开始问了,以后上小学、中学,面临的问题将更多。“想到这么小的孩子将来要承担那么大的压力,我们心里难受啊!如果产前检查时就能查出宝宝有残疾,就可以不生下她,也免得孩子以后受苦了。”陈奶奶看着孙女难过地说。

  怒:将医院推上法庭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盐城市济洲律师事务所的李兵国、唐焕亚律师作为原告陈峰、智殷及孩子的代理人。两位律师诉称,智殷在怀孕期间在第三人民医院建立了围产保健卡,由三院为其进行提供围产保健服务。在建卡时,三院对智殷进行了彩超检查,被确定为高危孕妇。后智殷又于产前在三院进行过5次的围产保健检查,其中9月20日的检查中又做过一次妇科彩超检查,报告单上显示“羊水暗区为181mm”。而三院的保健医生张强认为,几次的检查均正常。但事实是,10月29日,智殷却产下一名“右手及前臂先天性畸形”的女婴,诊断为“边缘性前置胎盘和新生儿畸形”;另外,代理人认为,三院安排为孕妇智殷进行围产保健的医生张强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综上所述,陈家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母婴保健法》等有关规定,智殷在三院处建卡时,彩超提示羊水暗区为45mm时,已属羊水过少,三院的保健医生未尽到提醒的注意义务,在9月20日又进行彩超检查提示羊水暗区181mm时,已属羊水过多,三院的医生仍然未引起重视并告知孕妇须进行进一步的产前诊断,以确定婴儿是否异常,导致智殷生产出先天性残疾的婴儿,侵犯了陈峰夫妇健康生育权和健康生育选择权。

  等:鉴定结论出来再审

  同时,三院安排了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为孕妇进行围产保健检查,也是导致残疾婴儿未能检查出来的一个因素。由于三院的疏忽,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使得先天性残疾的宝宝来到世间,给陈峰夫妇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背上了严重的经济负担。且由于三院的行为,将导致宝宝长大懂事后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强大的精神负担,因此三院应当对智殷夫妇和残疾的宝宝给予50000元的精神赔偿。另外,宝宝上肢残疾,三院还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用具、假肢安装等相关费用。

  在随后的辩论环节中,陈家的代理律师出示了《围产保健记录卡》、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彩超检查报告单》等一系列证据。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7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条,公民享有母婴的知情选择权;第18条第三项,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第20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第一项,羊水过多或过少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三基训练指南》第116页上第1点,临床表现:B超检查,最大羊水池深>7cm或羊水指数>18cm;处理:羊水过多的处理主要取决于胎儿有无记性以及孕妇症状的严重程度,合并有胎儿严重畸形,应终止妊娠。

  对于原告陈家的一系列意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代理人,该院医务科科长滕锦楠则表示,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是一所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在本案中对孕妇智殷早就明确告知其是高危孕妇,而检查次数是由孕妇自己决定的,检查过程等都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另外,任何检查都有其局限性,没有必要将超声检查神化,如果医生在检查过程中看见婴儿身有残疾,不会不告诉孕妇的。

  至于羊水指数的高低问题,他认为,羊水指数参考指数等只是作为参考。他认为,陈家曲解了产前检查的意义,从怀孕20周到分娩,进行围产保健的目的主要是母婴保健,不仅仅是宝宝,母亲也很重要。而且,他觉得残疾婴儿不是在三院出生的,原告提供的保健卡无从考证。最后,他表示孕妇检查是医院应尽的义务,但是残疾小孩与三院没有关系,一切等待宝宝的残疾鉴定结论出来再谈。

  法庭根据双方的辩论和陈述,认为此案的关键证据是宝宝的残疾鉴定结论,最后,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等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行审理。

本报记者 姜振军 见习记者 茅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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