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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阜阳医院院长丁杉被判刑十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3:0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曾任阜阳市人民医院院长、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所长的丁杉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丁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去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丁杉无期徒刑。原审被告人丁杉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丁杉于1995年至2002年间,利用担任阜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等职务便利,在医院工程建设、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医院人事安排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存单、购物券等计人民币118.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上诉人丁杉对其家庭财产人民币188.065034万元,美元5100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丁杉在接受纪检部门审查其他问题时主动交待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丁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上诉人丁杉受贿赃款118.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人民币188.065034万元、美元5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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