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面不超100m2 六类人可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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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4:17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陈龙华)小区经济适用房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购买两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昨天,由市建委组织编制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据市建委统计,一季度我市主城区在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共有27个,总面积达140多万平方米。 面积:建面不得超100平方米 原“办法”: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新“办法”: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售价:确定后须向社会公示 原“办法”: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新“办法”: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等部门确定后,必须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更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购买:新增5类人可以购买 原“办法”:只要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新“办法”:对哪些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只要符合六类购买人群条件之一(表格附后),并且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和个人,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此外,想要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也必须是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六类人之一。 审核:购房申请资料须公示 原“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购买。 新“办法”:对申请和证明材料,将全部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才准予购买。 建设单位在销售经济适用房时,也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审定价格及其相关规定。 交易:拿产权证2年后可出售 原“办法”:无此项规定。 新“办法”: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将特别注明其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性质。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原“办法”:无此项规定。新“办法”: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范畴,规定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此外,主城区旧城改造、重点工程建设所需的拆迁安置房,农转非安置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 意见征集到月底结束 市建委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目前只是一个意见稿,在征集意见后,还将报相关部门审批,然后才能颁布实施。 此次意见征求到5月31日截止,市民可上市建委网站(http://wjs.cq.gov.cn)查阅该“办法”,也可向市建委政策法规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邮政编码:400014,或发送电子邮件至chengd@ccc.gov.cn,或拨电话6386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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