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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政策帮困扶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4:39 深圳商报

  

就业再就业政策帮困扶弱

  我市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确定了7项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二是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促进居民充分就业;三是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切实帮扶弱势群体;四是完善统筹就业制度,做好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五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推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属地化;六是完善失业调控机制,提高就业的稳定性;七是强化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建立促进就业的有效保障机制。

  关注1

  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就业困难人员”提法引人关注

  新政策扩大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象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新政策增加了“就业困难人员”这一提法,与以往的“困难失业人员”相比,不仅提法有了改变,认定范围也有所扩大。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3个月但经过努力未找到工作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都属就业困难人员。其他“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按照规定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认定的管理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推荐就业2次以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但本人不愿上岗的,可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资格。正在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视为就业,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失业人员除外。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

  关注2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减免税费

  实现灵活就业可获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3万元

  我市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适当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国家规定为2万元左右,《意见》扩大到3万元。同时对第一次贷款已按期还贷,其创业项目已具雏形,经营状况良好的微小型企业,可在提供一定质押或反担保的前提下,向其提供10万元以下额度的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并经核实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自愿缴交社会保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

  关注3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奖励

  吸纳失业人员可获税收减免及信贷支持

  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在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关注4

  企业实行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新增公益性岗位全招户籍居民

  我市将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制,各级政府将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并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深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书》。新增公益性岗位,全部招用户籍居民。

  我市将落实和完善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全市企业按规定实行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普通雇员岗位以及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原则上100%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民政部门、邮政部门以及报刊发行单位确定福利彩票销售点、书报亭的经营者,应100%安排户籍居民;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其临时性工作岗位应100%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比例不得低于70%;政府投资或控股的报业、地铁、燃气、自来水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辅助性岗位及后勤岗位安排户籍居民就业比例不得低于70%。

  关注5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后实现再就业将获补贴

  我市将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的一次技能培训和一次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政府给予培训补贴的见习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的,不受次数限制。

  新政策首次建立了培训与就业挂钩的机制。培训补贴按“先垫后支、分期支付”的原则办理。失业人员参加技能类及创业类的培训需预交培训费,失业人员培训后成绩合格的,补贴其预交培训费的50%,实现再就业后再补贴剩余的30%。1年内未能再就业的不予补贴剩余的费用。另外,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鉴定类培训的,对交通和生活补贴也规定了限额。

  关注6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员工流动率低企业可获补贴

  我市将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将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率和不同区域、行业和群体的失业数量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采取专项政策措施。

  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员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必须首先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程序。

  对在岗员工流动率较低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用于职工技能培训以提高职工的岗位适应能力;鼓励在岗员工参加提升技能水平的培训,并给予一定的补助,以提高职业能力,适应岗位要求,提高就业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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