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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给巡逻队员侮辱人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6:00 光明网
王贵宏

  一妇女涉嫌盗窃超市衣物,被超市员工抓获。该超市所在社区巡逻队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的巡逻队员竟在该妇女脸上写下“我是小偷”,并剪去其头发,绑上其双手,在其胸前挂上写着“我是小偷”的纸牌,责令其站在超市门口示众。(5月19日《海峡都市报》)

  社区巡逻队是群防群治力量,对于维护辖区治安,起协助公安机关的作用。依照有

关规定,巡逻队员在发现、查获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配合将嫌犯扭送或移交至公安机关。但是,该超市所在社区巡逻队接到报案后,巡逻队员没有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当地派出所,而是将其画脸剪发示众,对其进行人格侮辱。

  类似的情况,笔者之前大多是在小说或电视剧里看到。殊不知,在以文明为建设标准的法治社会里,竟然发生执法人员公然欺侮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不得不令人瞠目。笔者不仅要问,谁给巡逻队员侮辱人的权利?

  诚然,偷窃是一种社会不良现象,是人人得而诛之的可耻行为。无论超市、普通老百姓,还是巡逻队员们,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打击抢劫盗窃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正义。但法律也有明文规定,要求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想不到的是,我们一些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公然藐视法律规定,加入一些私人因素,随心所欲,把犯罪分子视为囊中之物,想怎么处置就在处置,严重亵渎了法律的正义与威信。

  不可否认,超市、巡逻队拥有一定的内部管理权利,但并非权力。尤其是处罚权力,不是任何一个团体都享有的,只有法定的机关才能依据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处理此类违法案件,是公安机关的职责,社区巡逻队没有法律授权。

  因此,无论是盗匪,地痞,还是普通老百姓,甚至官员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我想是人人皆知的事情,何况我们的执法人员呢?

  巡逻对员们的这一行为,无疑是公民人身权利严重侵犯,是对法律尊严的任意践踏。如果巡逻可以任意对他人人身进行侮辱和拘禁的话,那和流氓地痞又有什么两样?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有法不依,要法何用?

  倘若不对其追究责任,长此以往,私人法庭遍地设立,私刑风气盛行。“公仆”们想拷问谁就拷问,想拿谁就拿谁,与专制社会何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不说,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广大群众的自信心。巡逻队员做出如此龌龊的事情,怎么能简单地批评教育了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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