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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法院 也要被搜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6: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律师进法院也要被搜包?
很多法院设立了安检门。本报讯 (记者刘旦、毕征)“这事太令人难以理解!”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的万律师近日向本报记者抱怨:上周五,他因代理一个案子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出庭,却遭遇法官指使法院门卫对其所携带的公文包进行搜查。万律师非常气愤地对本报记者说,他依法到法院出庭而受到在法官指使下法院门卫进行“搜包”的“待遇”,在他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并认为,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门卫称法官吩咐要搜律师的包

  据万律师称,5月19日14时45分左右,他和当事人唐先生两人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李志秀签发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06)广铁法民初字第29号案开庭通知书到该法院开庭。在法院大门口,门卫要求验证其身份。在他们积极配合门卫验证身份后,始料未及的事发生了。

  “当时就有一门卫说,法官李志秀通知他要专门搜查我们两人随身所携带的公文包,否则不准进入法院。”万律师当时便询问为何要搜查公文包?同是到法院办事,为何又只是搜查他们的包而不搜查其他人的?门卫当即表示,搜查他们的公文包是李志秀法官专门吩咐的,并说“我是门卫只能执行”。事后万律师表示,当时如果不给门卫搜包,他们将无法进入法院。

  为准时到庭被迫接受搜包

  “当时就是觉得这件事情荒谬至极。”为了不至于造成不准时到庭的后果,万律师和唐先生只得接受搜查。

  “过了准点开庭时间就算不到庭、放弃诉讼。”万律师说,他的包里也只有一台手提电脑和一些与案情相关的文件,他不明白法官为何要让门卫搜查他和当事人的包。在接受搜包后,万律师当场要求门卫注明“已开包检查”字样,并签下了“张华”字样的姓名。

  铁路法院人士拒绝记者采访

  5月22日10时左右,本报记者来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在该法院民事审判庭,记者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一位身穿短袖便装、据称姓李的副庭长当即大声呵斥记者:“你是记者就什么都可以采访的吗?采访要通过我们院研究室,你知道吗?!”记者告诉他,已经与研究室联系过,但这位人士依旧大声训斥记者:“出去!我们不接受采访!你现在就出去!”记者请他平静点,并反复与其说明这是正常采访,这时该人士显得有些不耐烦,大声喊道:“你们走不走?不走我叫法警了!”记者采访因此中断。

  “9·11”之后法院引进安检系统

  在铁路法院采访受阻后,记者转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有关法院正常的安检是如何运作的。

  据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本是庄严神圣的地方,但是有一些思想偏激或情绪容易激动的当事人因为不满判决或者持危险物品对法官进行恐吓威胁,或者进入法院实施暴力行为,甚至有些法院发生过法官被持炸药的当事人炸伤的事例,特别自2001年美国“9·11事件”以来,国内各大城市的法院开始引入安检系统,广州中院也于次年购置了现在的这套法庭入口安检系统,以防止法庭意外事件、特别是暴力流血事件的发生。“安检不仅保护司法机关的秩序,同时也是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该人士说。

  依规定律师进法庭无需安检

  广州中院的人士介绍,起初制订的规则是,每一个从法院外进入法庭的人,包括律师都要通过安检。后来有律师提出异议:“律师刚一进入法院大门,就遭遇了与检察官的待遇差别,公诉的检察官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护的律师却需要经过接受安检,控辩平等的对抗关系如何体现?”不久,广州中院取消了对持证律师的安检规定。

  “律师进法庭无需安检是有法可依的。”广州某律所主任告诉记者。200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这也是当前法院实施安检的唯一全国性依据。“根据该规则第六条,法警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进行安检,对律师则只是‘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律师和公诉人享受同等待遇。”该律师认为。

  安检发现异常才会人工查验

  “到法院诉讼的往往是比较激化的矛盾,在法院里、法庭上,暴力、流血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也屡有出现,法院设置安检也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广州中院人士称,“实施安检以来,工作人员就通过安检系统扣留了数十把管制刀具,甚至个别枪支。”

  根据记者对广州中院安检通道的观察,安检人员并不会强制搜查受检人员的随身物品,一切都是通过仪器进行,一旦发现可疑物品,也只会提请受检人自动打开包、袋接受人工查验,或自动取下身上的可疑物品。被确认为禁止带入法庭的物品会被暂扣,存入寄存柜,待开庭完毕后发还,对于违法物品,也可予以没收。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抓紧配置监控、安检等设备,并配备安检司法警察;对开庭审判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严禁携带器械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人员进入法庭,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保护司法人员庭审后安全离开审判场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北京高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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