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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律协的主业应是维护行业独立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28 国际在线

  作者:王琳

  针对当前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且矛盾激烈、对抗性强的现状,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这份近日被各大媒体高调报道的《意见》提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在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立即报

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依照《律师法》,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作用是为了维护执业律师的共同利益,尤其是维护律师业独立于行政和司法之外的行业利益。而律协此份《意见》却明确要求其成员在办理群体性案件时,要向可能是案件相对方的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还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协的指导意见,其出发点也许是好的,因为群体性案件涉及面广,往往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处理此类案件一定要慎重。但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协首先关注的仍然应该是律师执业的独立性。

  常见的“群体性案件”,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在转型期的中国,群体性诉讼更难免有其社会、经济或政治的根源。律师介入群体诉讼的作用,正是要将这些因为政策失范或社会变革所引发的争执置于法律的层面来妥善解决。

  律师的职责具有多元性的特性,于“公”,是为践行法治,借法律和司法程序来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于“私”,是要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保障当事人合法和正当的权益。律师对依法治国的贡献主要是通过服务于他的当事人来实现的。律师职业的主要内容,也正是作为个人合法权益的职业代表,站在委托人的单方立场,协助其实现合法权益。律师不能同时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来主持“正义”,更不能为了追求避免所谓的“冲突”,超越其委托权限以求稳定的“秩序”。

  诸如拆迁、移民、改制过程中的纠纷,虽不乏私人与私人之间的争议,亦有不少直接表现为私人与政府之间的讼争。如果律师接受了被拆迁人、移民或下岗职工的委托,应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但按律协的要求又不得不同“政府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反映情况”,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这样的律师还如何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这样的诉讼又如何能合乎程序正义的涵义?相比政府部门来说,公众在取得法律支持上显属弱势,如果他们无法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矛盾只会被激化,讼争也将偏离法律解决的轨道。

  在长期的实践中,各级律协都避免不了“半官方”的色彩。说它是社会团体,它的会长、秘书长多由司法行政机关委派或“操纵”;说它是行政机构,却又处处以“行业协会”的名头开展活动。在律师最需要他们的组织来为他们争取权益的时候,律协有时却是失声的。代理群体诉讼本可大有作为———律师们所欠缺的,乃是基于法律范围内的执业保障。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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