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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作为终审被判赔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何明轩 陈琪 一农民和他人发生纠纷遭殴打后,被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值班室内,他竟然又遭到对方的暴打,被打成骨折、癔症,一怒之下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行政不作为案,判决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赔偿近7万元。

  2001年9月17日,家住宛城区白河镇白河村二组的赵中玉,因地皮款和该组组长张付

全、会计计全升发生纠纷,赵中玉遭到不同程度的殴打。后组长张付全报了警。

  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枣林派出所接到市局110的指令后,到达现场将赵中玉带到派出所值班室。当日下午约三四点钟,二组组长张付全和该组会计的兄弟计全林及白河村副村长常义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在该所值班室的套间里,常义与计全林对原告头部等处进行了殴打。后原告在派出所提出到医院看病,该所领导同意。赵住院后,当日检查为右第5、6肋左第11肋骨骨折。赵中玉住院后一直说自己头晕、头痛,但医院用药无明显好转。至11月1日赵中玉头部开始不自主地左右摆动,为此,赵中玉将宛城公安分局诉至南阳市宛城法院。

  今年2月22日,宛城区法院认定被告不作为行为构成,应该承担不作为后果的违法赔偿责任,判决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赔偿原告赵中玉身体受到损害的经济损失57158.5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赵中玉因村务管理问题与村组干部发生争执,有被打的事实发生,被枣林派出所治安员带到派出所后,在留置询问期间又有被打的事实发生。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应对赵中玉人身伤害赔偿承担主要责任是适当的。赵中玉上诉要求按2004年度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的理由成立。该院遂判决变更由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赔偿赵中玉身体受到伤害的经济损失697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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