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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当事人获赔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郭宏鹏 江俊涛 5月19日,一例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在福建厦门判决生效。因公交车事故,导致一家人无法共度春节,提起诉讼的两当事人最终共获得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5年春节前,杨老先生及家人从河南开封来厦门,准备与在厦门的亲人一起欢度春节。2月7日,除夕的前一天,杨老先生、任女士等一家5口外出搭乘公交车,该车与同是厦

门市公交总公司的另一路公交车追尾,造成任女士左侧第八九根肋骨骨折,而杨老先生多颗牙齿折断、脱落、牙槽骨部分骨折,其他家人也都不同程度受伤。因为需要住院治疗,这个家庭的春节欢度计划泡汤。

  伤愈后,该家庭中3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厦门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任女士要求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杨老先生要求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女士和杨老先生遭受伤害,缘于公交总公司的车辆自行相撞,公交总公司难辞其咎,故作出判决:除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损失外,厦门市公交总公司要赔偿任女士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杨老先生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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