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院认定工商处罚有理有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23日讯 郭京霞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北京一处高档商品房住宅小区未经“钓鱼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多处广告上突出使用“西钓鱼台”四个字对其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宣传,被工商局以侵犯“钓鱼台”注册商标为由进行了处罚。为此,开发商将工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向海淀工商分局举报御水苑公司在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作为商标,并宣传其商品房为“国宾住宅”误导消费者,侵犯其注册的“钓鱼台”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制止侵权行为。海淀工商分局经调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遂对御水苑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万元的处罚。御水苑公司不服将海淀工商分局告上法庭。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有明显借钓鱼台宾馆“钓鱼台”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其商品和服务的故意。“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地理位置邻近但属互相独立的地理名称,御水苑公司在其所进行的楼盘销售广告宣传中,未正常使用“西钓鱼台嘉园”的楼盘项目名称,却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经核准取得的“钓鱼台”(繁体字,乾隆手书体)三字商标较为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御水苑公司开发的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宾馆存在特定关系。

  另外,由于钓鱼台宾馆是国家较多用于举行重要外事活动及接待外国贵宾的国宾馆“钓鱼台”与“国宾馆”之间已有相当程度的对应关系。御水苑公司在其广告中使用“国宾宅”、“国宾大宅”等宣传用词,更加强和加深了相关公众对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宾馆存在特定关系的联想和印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