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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拟作8方面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23日讯 记者周芬棉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证监会对执行三年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并于今日起就修订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其二,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其

三,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其四,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其五,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其六,完善要约收购的规范,维护市场公平;其七,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其八,强调董事诚信义务,适度限制反收购。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收购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禁止其收购上市公司;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促使隐藏在背后的收购人浮出水面。规定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同时,对收购人提出持续监管要求,除财务顾问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收购人进行持续督导外,要求收购人实行向所在地证监局的每月报告制度,通过证监局加强持续监管力度。

  对出让方的要求主要是:作为出让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对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实力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予以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要主动消除损害,未消除损害之前,不得转让公司控制权;如控制权转让收入仍无法消除损害的,要求出让方提出充分有效的履约保证,并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清欠解保”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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