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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移送的证据需经公安机关核实认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23日讯 记者于呐洋 见习记者邓克珠 “由审计机关移送的证据,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予以核实和认可。如果有些审计机关移送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依法工作、依法侦查的前提下先接受,再移送到相关部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针对审计证据和司法证据如何更好地衔接的问题,高峰表示,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

执法,对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和证据要进行再审查、再认证的工作。在由审计的依据转化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证据的环节上,应该按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获取的事实依据才能称为证据,其他部门在行政执法环节上只能称为行政证据,不能称为刑事证据。不能仅凭审计机关移送的线索和证据就贸然行动。要使国家的资产不受损失,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无辜的人员不受法律追究。因此,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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