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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新发超期羁押人次下降96.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8:38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5月23日讯 记者杜萌 3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成效显著。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3年来,各地新发生超期羁押案件数量大幅下降,2005年全国新发生超期羁押271人次,比2004年下降96.2%。对新发生的超期羁押案件,检察机关都提出了书面纠正意见。与此同时,全国全年未发生超期羁押的省份逐年增加,北京、天津、河北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05年全年中未发生一起超期羁押案件。

  记者还了解到,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举报超期羁押案件数量也在逐年下降,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群众举报超期羁押案件线索2076件,2004年为537件,2005年降至85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继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公布后,为巩固3年来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的成果,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目前正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进行协商,这项规定有望在年内出台。

  该负责人介绍说,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85件超期羁押举报中,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比较突出。隐性超期羁押是指一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随意延长羁押期限,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

  该负责人说,要解决这个问题,政法部门要依法办案,严禁超时限办案和利用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法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严格按照案件的管辖分工,坚持在哪个环节出现超期羁押,就在哪个环节解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防止自身办案环节出现超期羁押的同时,还要监督和督促其他政法机关进一步做好纠防工作。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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