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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警的另一种“危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9:02 新华网

  

当交警的另一种“危险”

  ■ 又有一名民警被袭击!而打民警的竟是一名未满18岁的高二女学生!15日下午,两名高中生在昆明人民西路骑电动车逆行,被交警拦下后,不但拒绝罚款,坐在电动车后座上的女学生竟然猛抽交警一耳光,造成交警杨志鑫右耳红肿、充血。事发后,引来群众围观,造成交通瘫痪2小时。昨天,因涉嫌阻碍执行公务,打人女生小祝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罚

款500元…… 【】

  ■据目击者徐先生说,当时他看到交警正在处理违法骑车带人的父女俩,旁边停放着一辆助动车,两人的情绪并未过激。就在交警和父亲说话的时候,女儿突然从包里掏出一个保暖杯,将热水全部泼到交警脸上…… 【】

  ■ 据警方介绍,2005年9月,莘县妹仲镇居民谭某驾驶农用机动车跑蔬菜运输时,在临清市南环路上被执勤交警查获,并被罚款50元,事后,谭某感到十分恼火。2005年10月2日晚,谭某在与朋友一起喝酒时又谈到了被罚款的事,心中越想越不痛快,为发泄心中怨气,回到家中的谭某随即上网,并在某网站论坛上发表了侮辱临清交警的帖子…… 【】

  新闻背景:

  

当交警的另一种“危险”

  

当交警的另一种“危险”

  

当交警的另一种“危险”

  打人者杨某现已被拘留

  被打伤的交警王兴盛

  抵触交警执法者大有人在

  吉林省近日发生多起交警执法遭殴事件,4名交警不同程度被打伤,"两交警挨20记耳光不还手"事件更是惊动了公安部。目前虽然打人者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如何保障交警执法权再次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新华网友:打人者固然不对,但现今交警的执法素质实在是不敢恭维,在大城市可能相对要好一些,但在一些小地方乱收乱罚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特别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这更成了他们的护身符,美其名曰“这是为了您的安全”!!!这本是为了规范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却成了他们发财的工具。这恐怕是制定这部法律的专家们万万没有想到的吧?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本来就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再加上一些人的粗暴执法,就很难让老百姓对交警产生好感。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但是交警和老百姓,哪一个才是弱势群体,在这件事的背后,交警同志们是不是应该也想想看看,自己和老百姓的关系为何会搞得这么差,人民公仆的形象应该怎么才能再树立在老百姓的心中?

  新华网友:这正是当代中国政治警察的悲哀,高举保驾护航的大旗,受到各种以政代法的条例制约,到头来连自己的做人的尊严都无法维护!中国的媒体的舆论引导,应该为警察执法营造怎样的执法环境,难道不应该反思吗?警察也是人,警察首先是人,对百姓可以提人文关怀,以人为本,对警察呢,我们不能让保护我们的人寒心啊!!

  新华网友:我们这里的交警常在路口拿根长木竿,起初我还奇怪,后来看见逃避检查的摩托车逃跑时,交警就用长木竿,把逃跑者掀翻,那场面很惊险,完全不顾老百姓的生命安危。

  新华网友:也许现在的警察已经成为新的弱势群体了,社会舆论对他们很苛刻,待遇低,地位低,在高考制度的冲击下,警察培训学校不论是生源还是教学能力都普遍低素质,导致新补充的血液能力和道德素质令人担忧。

  新华网友:不知道怎么说好,打人是不对,但有些交警拖车确实就像洗劫,现在老百姓赚个把钱不容易。不论什么时候什么人都应以理服人。被打交警还算可以,算是一个合格的“警察叔叔”向你敬个礼了!

  新华网友:这篇文章还是比较中肯的,只是要求交警在执法时看人说话办事,从表面看是对的,但是我们不能忘了警察是执法者,如果面对一个没有抵触者就按法处罚,而对一个有抵触者为了不引起对方的不快就少罚或不罚,这样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能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执”吗?要求警察“灵活”绝对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公平性为代价。

  新华网友:侮辱交警固然不对,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老百姓太同情的不是很多,为什么呢?这就引起了交警本身的素质问题。记得对交警的民意评议中,交警的分数往往是倒数第几名。群众的印象中交警只会罚款,而且对象是普通老百姓,仔细的想一想,群众会服吗?可能这就是根结吧.

  新华网友:反映了我国公民素质极待提高,同时我国也缺乏维护公共道德的氛围,就连发达国家的公民来我国也会违反交规和做一些不文明的行为,这就很说明问题。

  新华网友:警察的权力己经很大了,还要立什么法?以罚款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大耍特权的警察在神州大地上腑拾皆是。要解决袭警问题首先要触决的是耍特权、乱罚款两大顽症,否则将来出现更多是杀警察而不是掌二十耳光;到头来受损害最深的是警察自身安全和危害社会的稳定!

  新华网友:20耳光只是治安拘留?悲哀,悲哀!妨害执行公务并使用暴力应该是刑拘啊。看来这个人的后台真的很硬!省公安厅应该在发生这样的情况下,直接由治安总队或是刑警总队处理,一是为了公平处理二是让基层民警感到他们不是孤立的,受了伤害有政府有上级机关做他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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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本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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