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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尕四烤肉店”命案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9:27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陈霞)顾客与烤肉店的员工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殴打,最后致顾客死亡。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烤肉店员工苏小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承担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万元。以烤肉店员工刘世求、王永生、倪万福、张海延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0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承担有关经济损失,西固“尕四烤肉店”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阎某、赵某酒后到西固牌坊路“尕四烤肉店”吃饭,因该店已关门下班,二人便与该烤肉店员工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殴打,苏小田、刘世求、王永生等5人对阎某和赵某拳打脚踢。之后两人昏迷不醒,30分钟后,赵某醒来后发现他与阎某躺在兰棉厂大门口,阎某的鼻子流着血。赵某马上给朋友打电话求助,之后,赵某与朋友将阎某送到家。第二天阎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2月2日凌晨,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阎某系生前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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