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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歧大法庭择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9:30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陈霞郝冬白)上班迟到后被单位停止工作,好不容易上了班,又因遭领导责备而一气病倒,病好后再次去上班时,又被单位拒绝安排工作。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简称省七建)职工钱寒松因上述这些原因,将省七建公司告上法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省七建补发钱寒松工资1.9万余元,并为其补缴失业和养老保险金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省七建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这起职工状告“东家”的劳动争议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诉讼双方就“省七建与钱寒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分歧较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案件回放1995年12月7日,钱寒松和省七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钱寒松说,1997年1月,有一天他上班迟到了5分钟便被单位停止了工作,8个月后,他被安排到钢筋专业队上班;10月13日,他遭到单位领导的责备生气病倒,病好上班时,单位却拒绝给他安排工作。

  2000年6月12日,公司人劳部通知钱寒松已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钱寒松申诉至仲裁委,仲裁委撤销了省七建与钱寒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但驳回了钱寒松要求单位补发工资的请求。于是,钱寒松将省七建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省七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判令省七建为他补发2000年6月至今的工资4.34万元、效益工资6万元及为他补缴企业依法承担的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针对钱寒松的诉状,省七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后,钱寒松并不珍惜工作,经常迟到早退。1997年9月虽然上了班,却在一个月后不辞而别,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据此,省七建请求法院维持其对钱寒松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省七建以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的形式,与钱寒松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程序,法院不予支持,钱寒松要求撤销该合同行为的主张合理,应予支持。同时法院判决省七建补发钱寒松工资1.9万余元,并为钱寒松补缴失业和养老保险金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钱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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