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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09:4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之痛

  

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之痛
全国有多少个至今仍生活在无奈之中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开封绑架案中痛失儿子又被炸掉右手的李建增,信阳硫酸毁容案中惨遭毁容的张静,新乡恶性交通肇事案中致残的女教师徐洁……他们虽然有着不同的悲惨经历,但被一个同样的问题困扰着,那就是至今都没有得到赔偿。

  专家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赔偿难以到位;另一方面,这与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缺位有关。

  一声叹息

  刑事案件受害人很难得到赔偿

  5月20日上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咏歌情绪略显激动地向记者强调他的“两个30%”:“在我从事律师工作24年来所代理的1000多起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比例不足30%,但在这30%里面,最后真正拿到钱的,还要再乘以30%。”

  陆咏歌的身份不仅仅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还是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坐在陆咏歌身边的律师王璞接过话茬:“这个数字与整个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的统计数字基本吻合。”王璞是郑大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对刑事案件受害人赔偿这一领域特别关注。不久前,她与所内另一名女律师曹春华一起到电视台做了一期节目。节目所讲述案例中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

  虽然目前我省尚没有相关的统计数字,但据媒体披露:一份以北京市某中级法院审结的614起案件为蓝本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身体受到伤害的被害人中,只有64.3%的人得到了赔偿,其中有10.8%的人并不是从罪犯那里获得的赔偿。在财产遭受损失的被害人中,只有62.8%的人得到了赔偿,其中12.1%的人不是从罪犯那里获得的赔偿。

  就是在这一组相对比较乐观的数字里,在刑事案件中得不到相关赔偿的受害人比例仍然占了将近一半。

  “我省在这方面的情况可能更加不容乐观。”陆咏歌说。

  两个案例

  法院赔偿判决几乎没有执行可能

  王璞与曹春华去电视台做完节目后,两位女律师感到心情沉重,因为受害人至今没得到一分钱的赔偿,作为律师,她们显得有些无能为力。

  开封县袁坊乡袁坊村的李建增怎么也不会想到,儿子遭绑架竟会给家庭带来这么大的痛苦。2000年4月初,与李建增同村的米某纠集陆某和曹某,预谋绑架李建增之子李鹏以索要钱财。

  4月14日晚9时许,陆某和曹某将李鹏骗上一辆三轮车拉到荒郊。不久,一封敲诈信也随即送到李建增家。

  发现敲诈信后,李建增立即报案。几个犯罪嫌疑人得知李家报案后,感觉事情不妙,急忙将李鹏偷偷送回村口,但几个人并没有就此罢休,他们往孩子身上放了一枚手榴弹和一封恐吓信。

  4月16日晨6时许,得知李鹏安然返家的李家亲属纷纷赶来

  慰问时,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李鹏在摆弄绑匪“赠送”的手榴弹时引起爆炸,李鹏当场被炸死,父亲李建增被炸掉右手,姑姑李建玲被炸断肠子,李鹏的爷爷也被炸伤。

  案发后,3名绑匪先后落网,两人被判处死刑,另一人作案时年龄不满18岁被判处无期徒刑。

  去年,曹春华作为李建增的代理律师前往开封打这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官司时,就知道自己的努力很可能无法给仅剩一只左手的李建增任何经济上的帮助,尽管她会尽力帮他打这场官司。

  曹律师的担心不久应验了:虽然法院判决几名被告赔偿李建增及其家人10多万元,但拿着这纸判决书,李建增艰难地用左手在上面签字时,泪水终于止不住再次流出来——已身受极刑的几名被告基本上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李建增所赢得的,只是一纸判决书而已。

  与曹春华有着相同经历的还有一位湖北律师——柳正权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教师,也是“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一名律师。他曾为一位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新乡女教师徐洁提供法律援助。

  1997年3月14日,曾多次获得“教学能手”、“优秀教师”称号的辉县市实验学校27岁的女教师徐洁,在家访途中,被一辆违章的新乡市民政局的小轿车撞倒,肇事司机撞人后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逃离现场。徐洁在被撞出70多米后,又被车从身上轧过去。医生说,徐洁能活下来就已经是个奇迹。

  这次事件造成徐洁颅骨、肋骨、锁骨、骨盆、大腿、腰椎等全身上下十多处骨折。当时为了保命,其重创的腰椎脱位骨折复位手术根本就来不及做。等其各项生命指征稳定后再考虑做手术时,却发现创伤腰椎已发生错位粘连……

  由于柳正权的及时介入,法院最终判决:徐洁获得近58万元赔偿。但罪犯被判刑15年入狱后,单位就将其除名,房子也被要求交回。罪犯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已迁往娘家。法院判决的近58万元的赔偿,几乎没有执行的可能。

  三人呼吁

  书写论文关注受害人赔偿问题

  郭书铭与李红波分别是洛阳法铎律师事务所和帝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5年6月20日,因为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两个人与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韩振超坐在了一起。

  他们共同关注的问题,正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大多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这问题由来已久,不是我们基层律师所能解决的,但我们会一直呼吁下去,直到国家能够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韩振超如是说。

  他们呼吁的方式首先是书写论文,提交到洛阳市首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年会上。这引起了与会者的强烈共鸣。其中郭书铭所写的《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李红波所写的《浅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被层层上报到了省里,两篇论文都入选了2005年度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年会论文集中。陆咏歌还给予了两篇论文极高的评价,并再三强调,在即将召开的年会上,该话题依然是重点。

  得知这个消息后,韩振超立即安排律师多搜集一些典型案例,争取在年会上再拿出几篇高水平的论文,特别是要倾向于以案说法,呼吁的重点要放在刑事案件受害人迟迟得不到赔偿这一问题上。

  “这个好办!”郭书铭与李红波几乎同时表态,因为他们手头上这样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老城区的妻子杀夫案、洛龙区的弟弟刺杀姐夫案都是典型案例,这些刑事受害人都没有得到赔偿……”

  四十多年

  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司法“遗忘”

  陆咏歌介绍说,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了“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40多年来,被害人的保护和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问题,成为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政策中研究的一个前沿课题。

  “在李鹏遭绑架、徐洁被车撞,还有张静被毁容之后,我们司法机构的行动不可谓不及时,法官的介入不可谓不积极。我们看到的是,司法机器在有条不紊地运转着,但仍未能执行到赔偿款、仍未能最终阻止这些刑事案件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事情继续发生。事实上,正如曹春华律师所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这几起案子,反映出我国刑事法律与社会救济制度在救助刑事案件受害人方面的漏洞。”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无钱可执行或案子进入漫长的司法程序,这些受害人就无法及时得到赔偿。”王璞律师在表达完自己的担忧之后,再三强调,“以我的经验,施害方如果在宣判之前,若想获得减刑,其家人是会考虑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但一旦刑事部分判决之后,愿意赔偿的可能性基本上是零。”

  五位律师

  建议完善法律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

  李建增的母亲一直希望儿子能得到些赔偿,做个假肢,也许会给以后的生活带来方便。

  “她的愿望基本上无法实现。”曹春华律师及陆咏歌主任无奈地说,“目前我国的这种法律机制不足以保护受害人。”

  陆咏歌同时还呼吁,在我国今后的立法或刑事司法制度上,是否应抓紧确立“尽快补偿原则”:对一些明显的侵害行为,司法机关可先行采取措施,强令犯罪嫌疑人先行给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以解受害人的燃眉之急。假如施害人真的没钱,那政府就应该承担起必要的救助责任。我们也应该制定一部《受害人保护法》,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作为郑大法学院的刑法学硕士,王璞对此有一定的研究。她认为,我国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处于比较无奈的境地,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而这项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在新西兰和欧美国家建立,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政府拨款或慈善募捐等形式,设立一项基金,对暴力犯罪的受害人进行救济。说的通俗点,就是由国家替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人给受害人以相应的赔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王璞特意给记者找来了一本《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1985年,联合国就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其中规定‘加强保护受害人’,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国完全应该制定一部这样的法律。”王璞如是说。

  洛阳的李红波律师和郭书铭律师则希望:“我们的民政部门与慈善机构在这方面大有可为。因为这些刑事受害人所受到的不仅是身体伤害,精神创伤亦苦不堪言。如果有专门的机构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心理咨询服务,并设立受害人保险赔偿,建立被害人的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同时建立犯罪受害人经济援助组织,设立专门的基金会,这样可能会更好。”

  最新进展——

  杭州法院启动执行救助基金

  据报道,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议案。

  据杭州《都市快报》报道:自5月16日起,滨江法院开始实行特困人群案件执行救助制。据该法院执行庭庭长吴国刚介绍,某些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如果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的,申请人可得到法院的暂时救助,但一案只能发放一次救助款,限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

  据介绍,滨江法院提出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得到了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支持,滨江区慈善总会专门拨款10余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建立不限额的专项基金。

  另悉,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强制第三者车险,任何情况下的车祸保险公司都将理赔。

  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法律、通过法律来维权。图为配图,与文章内容无关。L

  □记者朱长振

  最高人民法院。图为配图,与文章内容无关。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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